虛報與父母全年同住逃稅1.36萬元 42歲納稅人罪成候判

撰文:麥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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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打工仔已經收到「綠色炸彈」的報稅表,僅記要準確報稅。一名42歲納稅人涉在三個課稅年度就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陳述,沒有與其母親連續全年同住,涉逃稅13,607元。他今日(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6月4日判刑。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逃稅是刑事罪行。(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需繳罰款 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

42歲納稅人涉在2011/12、2012/13及2014/15年度,訛稱其母親在該三個課稅年度與他連續全年同住,惟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男子是作出虛假的陳述,涉觸犯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82條第(1)(c)款。被告承認三項蓄意意圖逃稅。當事人在三個課稅年度虛假申索的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合共114,000元,所涉及的稅款總額為13,607元。

另他對稅務局按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索取其母親住所資料的要求時,給予虛假的書面答覆,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e)款,男子亦承認一項蓄意意圖逃稅。

他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待取得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判刑。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