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清場案】黃之鋒獲減刑至監禁2月 即時入獄由囚車押走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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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黃浩銘及岑敖暉等人在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阻撓執達主任在旺角清場,因此被控違反法庭禁制令。其中黃之鋒認罪,被判監3個月。他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指自己非領導角色,要求改判緩刑或可讓他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法官今(16日)頒下判詞,黃雖然上訴得直,然而只是把入獄3個月減至入獄2個月,須即時入獄服畢餘下刑期。

黃之鋒今日到庭時被大批傳媒包圍。(李澤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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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將第三度入獄

黃之鋒在2017年8月衝公民廣場的刑期覆核案中,被上訴庭改判入獄6個月時曾嘗牢獄之苦,他同年11月獲准保釋之後並終極上訴得直,然而至去年1月因這宗藐視法庭案被判入獄3個月,服刑了6天後獲准以1萬元保釋至今,故今次再度入獄已是黃第三次踏入監獄之門。

黃之鋒接受判詞後,隨即由懲教人員押走,被押送到荔枝角拘留所繼續服刑。(盧翊銘攝)

擔心《逃犯條例》會引渡回內地受審

黃之鋒今午到庭時稱會以平常心看待上訴結果,又指他只是面對數以月計的刑期,相比戴耀廷等人的刑期是數以年計,其刑期微不足道。

黃又稱,現時仍在香港的法院接受審訊。但若《逃犯條列》修訂通過,不肯定社運參與者包括黃本人,會否被引渡到內地面對審訊。黃又指無論是否再被判囚,仍希望與市民一同拉倒「送中條例」。

上訴庭指原審判監禁正確

上訴庭法官指出,刑事藐視法庭威脅整體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是對法治的直接挑戰。即使考慮黃在涉案時年輕及個人情況,判監仍為合適,原審法官判黃監禁是正確。而考慮他的年紀和個人情況,以及黃的罪責後,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因他認罪和向法庭道歉,扣減刑期至2個月。

周庭對裁決結果感失望

香港眾志的周庭表示,作為公民抗命的參與者,包括黃之鋒,都有心理準備要面對法律刑責,包括入獄。惟周庭表示,仍對結果表示非常失望,她指參與和平、非暴力的抗爭者不應被起訴。對於黃之鋒會否上訴,周庭表示將會和黃本人和律師團體商討。

周庭在庭外稱對黃之鋒上訴的裁決感失望。(李澤彤攝)

黃稱不應知名度高被判囚

代表黃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上訴時稱,未有證據顯示黃在事件中扮演領導角色,又或是組織者,又指原審法官判刑時,未有考慮黃在案發時只有18歲。駱應淦又指,黃是常參與社會運動,並具知名度,但不應因此而受懲罰,認為應只以黃當時的行為考慮判刑。

律政司指黃是領導角色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反指,黃之鋒在阻撓清場時屬領導角色,而他在現場的說話,令示威者與清場人士的關係更緊張。陳政龍又指,原審法官有權決定年紀在判刑時佔多大比重。

上訴庭指黃行為加劇現場對立

判詞指出,法庭一般會判斷藐視法庭的被告監禁。對於原審法官裁定黃之鋒在案中的參與深入而廣泛,並扮演領導角色,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並解釋黃之鋒和黃浩銘在現場挑戰禁制令申請一方的代表,黃之鋒並以挑釁的態度說話。

上訴庭認為,兩人加劇現場的對立,而黃之鋒當時的行為亦鼓勵其他抗議人士,繼續逗留。其行為等同直接挑戰法庭命令,對法庭構成侮辱。

年輕卻不足予以緩刑

黃之鋒案發為年僅18歲,其年紀影響監禁的長短,但不足以令黃之鋒被判緩刑,或非監禁式的刑罰。對於黃一方早前陳詞提出,可判處一個短的刑期,讓黃即時獲釋。上訴庭法官表明不接納,因不能充分反映黃的刑責和嚴重性。

同案的岑敖暉等14名被告被判監1至2個月, 但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至於黃浩銘則被判囚4 個半個月。

案件編號:CACV1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