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搪瓷大王陳逃民家族鬧爭產 嫡孫稱有祖母遺囑 女兒拒絕接受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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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搪瓷大王陳兆民的遺孀黃秀珍,於2013年去世後,陳兆民的嫡孫陳禹嘉和姑姐陳美珠就黃留下遺產對簿公堂。陳禹嘉指根據其祖母黃秀珍的遺囑,他是其遺產的執行人。惟姑姐則指,黃生前是受影響或不理解內容下,才簽訂遺囑。陳禹嘉因而要求法庭頒令,裁定該遺囑是有效的,案件今(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原告陳禹嘉與姑姐陳美珠就家族資產之爭對簿公堂。(朱棨新攝)

被告為原告的姑姐

原告陳禹嘉(下稱:原告),是陳逃民的長孫,被告陳美珠(下稱:被告),則是陳兆民和黃秀珍的女兒。

庭上透露,陳兆民和第一任妻子育有兒子陳一心(原告的父親)。陳兆民於上世紀40年代由上海來港,在第一任妻子去世後,和黃秀珍結婚。而陳兆民則於1978年去世,黃則於2013年與世長辭。

原告父親原為受益人

原告指,本案共涉5份黃秀珍的遺囑,分別於1978至2004年訂立。原告指,5張遺囑大致上一致,都是由原告或原告的父親管理黃的遺產。而陳一心因病重,於2001年的遺囑上不再任執行人,他並於2003年去世,黃的遺囑亦於2004年修改,陳一心不再為受益人。

指被告把祖母帶到美國生活

原告指,被告於1996年移居美國。惟她於90年代,已嘗試控制黃的資產。她得知黃於1999年家庭成立一個信託後,便多番試圖取得信託的文件,但遭銀行拒絕。

此外,被告於2005年把當時88歲的黃秀珍帶到美國生活,被告自此成為黃的監護人,但黃的家人朋友都在香港。原告指,被告不讓黃返港,又因被告在美國多番提上訴,令黃最終未有返港。

案件編號:HCAP 15、HCA 128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