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大王爭產案 嫡孫認其公司獲轉讓豪宅 否認祖母簽署時不知情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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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搪瓷大王陳兆民的遺孀黃秀珍去世後,其後人鬧爭產案,今(4日)在高院續審,陳兆民的嫡孫在接受其姑姐的律師盤問時,承認黃秀珍曾把一個黃住了約30年,位於喇沙利道的豪宅單位予他的公司,律師質疑黃是在未知會失物業擁有權情況下簽下文件,黃後來更要搬到酒店居住,嫡孫即解釋,業權轉換是為遺產規劃,又指黃一直住在單位,後來黃受女兒騷擾,才搬到酒店暫避。

陳兆民的嫡孫陳禹嘉承認祖母黃秀珍曾簽文件把居住多年的豪宅轉讓予其公司。(朱棨新攝)

原告陳禹嘉(下稱:原告),是陳兆民的長孫。被告陳美珠(下稱:被告),則是陳兆民的女兒。原告稱持有黃的遺囑,因而要求法庭認證文件屬實。

原告認其公司未有付款

代表被告的律師今繼續盤問原告,指黃秀珍自六十年代已居於九龍喇沙利道一單位。惟於1992年,她把該單位售予原告擁有的公司,文件顯示成交價為450萬元。原告庭上確認其公司未有支付款項,又指黃同意把物業轉讓,以作作遺產規劃,黃簽下轉讓文件後,亦可繼續居於該單位。

辯方指黃簽署時沒有律師代表

惟被告的律師質疑,黃簽該轉讓文件時,無人向她適當解釋文件的性質,黃並不知道她簽下什麼,亦不知此舉會令她失去單位的擁有權。而為達此目的,黃當時並無律師代表。

原告均否認說法,但承認其公司於2003年已把單位出售,但不記得當時是否未獲黃的同意。被告律師續指,黃於1999年搬至酒店居住。原告解釋,黃聲稱因保險箱問題,遭到被告騷擾,黃不想與被告有聯絡,故搬至酒店暫住,但原告強調未有安排黃搬至酒店。

案件編號:HCAP 15、HCA 128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