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吧涉兩姦已婚女友 辯方指事主被告常「爆房」 丈夫才是受害人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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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水吧涉一日兩姦已婚女友案續審,女事主X繼續接受辯方盤問時,被辯方指她為取得香港身分證才與丈夫結婚,她認識被告不久,二人已發生性行為,更每星期到時鐘酒店「爆房」2至3次,又沒採取安全措施,被告與她性交後才知她已婚,但事主又稱與丈夫無性關係。至X取得香港身分證後,便打算拋棄丈夫,律師直言,事件中的真正受害人應該是事主的丈夫。

被告陳國禎在高等法院否認兩項強姦及一項非法禁錮罪。(資料圖片)

被告陳國禎(32歲)否認2項強姦罪及非法禁錮罪,控罪指他於2018年2月4日至2月5日在旺角一單位內兩度強姦X,又將她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

曾拋「救命」紙條到街求救

現年36歲的女事主X繼續作供,她表示被告因上司來電而毆打她,接著被告便開始性侵她,雖然期間她不斷反抗,但仍無法阻止被告,性交過程終維持15分鐘,事後被告出了房間外吸煙。X稱她設法離開單位,包括用遭被告擲破的電話傳訊息予丈夫求救、在紙條寫上「救命」掉到街上求救、用被告電話致電丈夫求助等。

解衣塗藥油乘機強姦

惟被告後來察覺房間有異入房,X稱遭被告推到到床上毆打,她感到頭暈而躺在床上,被告這時拿出藥油,脫去她上衣及褲子替她塗在傷處,又趁機強姦了她。後來她趁被告外出買食物時,逃到大廈天台,逗留數小時才敢離開。

與被告每周「爆房」2至3次

辯方盤問時指出,X在內地另有一名女兒,X起初否認,及後解釋「喺我男朋友個小朋友」,又指丈夫不想讓婆婆知道此事。辯方續指,X在2013年12月認識被告,二人相識2周便發生性行為,並沒採取安全措施,當時兩人每周到時鐘酒店「爆房」2至3次,而被告在與她發生性行為後才知她已婚,X回答:「唔記得。」亦否認曾與被告說已不愛丈夫,及與丈夫已沒性生活。

指事主為取香港身份證與夫結婚

辯方又質疑,事主X只為取得香港身份證而與丈夫結婚,認識被告時已取得身份證,故打算拋棄丈夫,搬到與被告同居,X否認為身份證才與丈夫結婚,直指很愛丈夫。

指被告曾稱孩子有問題

辯方進一步再指,X與被告在2014年2月已同居,X亦與被告在同一餐廳工作,後來懷上被告的孩子,又在同年2月至4月如同夫妻般生活,惟在8月時X再改變主意,想回到丈夫身邊,X反駁稱被告「日日拜神,話個BB有問題」,亦曾以刀威嚇她,「成個人唔同哂」。

辯方質疑事主訛稱骨肉是丈夫的

辯方謂,被告當時為照顧X及孩子而「打2份工」,又曾應X的要求送一萬現金及價值8千的金豬予X的親戚,以作為結婚賀禮,X指不清楚被告是否「打2份工」,但強調賀禮由她出錢。辯方質疑X是否騙丈夫腹中孩子屬他,以能夠回到丈夫身邊,X即反駁說:「喺佢(被告)唔要我。」又指被告嚇她指孩子有問題,所以才跟丈夫說在香港已「無哂人」。

為金錢利益繼續與被告糾纏

辯方又指,X在某天突然搬走,搬回與丈夫同住,但後來又向被告說「掛住佢」,並以孩子作藉口問被告拿錢,要求被告每月給予6千至1萬元,而X因金錢利益,再秘密地與被告繼續糾纏,直指X丈夫才是真正的受害人,X對這些事均表示否認或不記得。

搬回夫家後續與被告性交

辯方下午繼續盤問X,指X搬回與丈夫同住後,仍斷斷續續與被告見面及發生性關係,亦不時帶同女兒與被告見面,但因女兒漸漸長大,開始會叫被告「爸B」,X擔心事件會被揭破,於是中間曾停止與被告聯絡,X反駁女兒也會稱其丈夫為爸爸,又指女兒「見到垃圾桶都會叫爸爸」。

辯方再指出,事發前數天,X與被告曾在涉案單位性交,但當天X偷去被告的銀包,被告亦因遺失財物而報案,而事發當日被告約X見面是因想她歸還銀包,X矢口否認偷銀包一事,更一度激動地在庭上說:「點解屈我,搞散我頭家,我承受唔住。」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CC34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