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元朗】警方列五大理由 向周六遊行發反對通知書(附全文)

撰文:韋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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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因應周日(7月21日)在元朗發生的嚴重暴力事件,計劃發起本周六(7月27日)到元朗舉行遊行及集會。不過,警方今日向負責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鍾健平,發出禁止該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的通知。以下為警方信件的全文:

鍾先生:

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

有關你於2019年7月23日(星期二)向元朗警署以個人身份遞交舉行公眾集會/遊行通知書,本處已經備悉。

現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9(1)條、第9(2)條,第14(1)條及第14(2)條通知你,警務處處長禁止及反對你擬在2019年7月27日(星期六)下午3時半至晚上11時59分在元朗區之公眾地方舉行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

警務處處長基於有需要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並考慮了以下事宜,作出此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

(1) 你是次申請遊行的目的,是針對發生於2019年7月21日的港鐵元朗站暴力事件,而你所選擇之遊行路線的終點,為港鐵元朗站公共運輸交匯處,鄰近有數條圍村,包括南邊圍、西邊圍及英龍圍等。警方根據近日發生的事情(議員的辦事處及其先人墓碑遭破壞;圍村居民反應)以及互聯網上發放涉及暴力的激烈言論,有理由相信遊行人士會與村民發生暴力肢體衝突,對遊行人士、村民及其他公眾人士均構成危險。

(2) 於2019年7月24日,警方與你商討有關集會及遊行的安排,基於公共安全及秩序為理由,向你要求更改遊行路線及終點位置,你堅決拒絕更改,亦未能提供其他後備路線。此外,你未能應警方要求提供足夠的糾察數量,以證明你有能力確保遊行人士的秩序及安全。

(3) 根據你的申請,你所擬定舉行集會的地點為元朗水邊村遊樂場,而你未得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使用場地的批准,當警方與你商討有關集會安排時,你則表示集會將會在元朗水邊村遊樂場外之行人路上進行,該行人路路面狹窄,並非理想及安全的集合位置。同時,你未能對參與人數作合理評估,可能引致大量市民參與公眾集會及遊行,這可能對道路構成嚴重阻塞及對遊行人士構成危險。

(4) 你所選擇之遊行路線途經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該段道路是元朗市交通主要幹道,來回行車線中設有一條輕便鐵路,而輕鐵路軌上有高壓架空電纜,遊行人士容易誤闖輕鐵路軌範園,極可能會發生危險。另外,元朗市區人口稠密,商舖林立,遊行活動極可能對元朗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構成嚴重影響。

(5) 基於近來於集會或遊行後發生的嚴重衝突,以及近日的社會氣氛,警方有理由相信是次集會或遊行的參與者,可能進行的行為不在你的控制範圍之內,縱然警方對集會或遊行施加相關的條件,亦無助於維持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目的。

你如對於上述禁止持相反意見,可根據【公安條例】第16條,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如擬上訴,須盡快把上訴書送交上訴委員會秘書。上訴書可以傳真方式送遞(傳真號碼:2810-7702)或親自送遞(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0樓)。

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3661-9223與元朗警民關係主任梁梓健總督察聯絡。辦公時間後,可致電3661-4710及元朗警署值日官。

警務處處長              

(元朗分區指揮官 葉劍影)代行

副本送交: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
元朗警區指揮官
牌照課警司
元朗警區警民關係主任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7.21元朗黑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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