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署職員私自向清潔工批有薪假 官斥好心做壞事判服務令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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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料供應員及一名清潔承辦商工人,涉及未經批核假期詐騙勾當,令承辦商及政府蒙受共2.3萬多元損失,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二人今日(2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分別判處須履行120小時社會服務,及向清潔承辦商賠償逾9,100元。

廉政公署早前起訴一名政府物流服務署物料供應員及一名清潔承辦商工人,涉及未經批核假期詐騙勾當。(資料圖片)

兩名被告為宋漢昇(37歲),物流署二級物料供應員;及周嬋蘭(61歲),萬成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工人,同被暫委裁判官盧志雄判處須履行120小時社會服務。周嬋蘭亦被頒令須向萬成賠償逾9,100元。

案情指,宋漢昇於案發時調派至消防處尖沙咀消防局雜貨倉,消防處於2016年8月向萬成判授一份為期18個月的服務合約,而萬成則繼續聘用周嬋蘭為該雜貨倉提供清潔服務。周嬋蘭同月向宋漢昇投訴,她受僱於萬成所得的月薪,較消防處之前承辦商給予她的月薪減少1,800元。

二人於是同意,周嬋蘭每月可額外放三日「非正式」假期作為補償。根據該協議,周嬋蘭在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間,共放了26天「非正式」假期,並獲發放全數月薪。案情透露,倘若萬成知道周嬋蘭在上述26天缺勤,便會從其薪金中扣減共逾9,100元。

此外,宋漢昇就該26天為周嬋蘭使用虛假值勤紀錄,以及先後9次核證載有虛假資料的每月付款核實表格及發票,讓消防處向萬成發放服務費。周嬋蘭的總工作時數在該段期間被誇大260小時,致使消防處向萬成額外支付逾1.4萬元。

宋漢昇及周嬋蘭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宋漢昇另承認九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暫委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兩名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違反誠信。他考慮到宋漢昇並無個人得益,而周嬋蘭獲新承辦商以更佳條件聘用前亦已停止放未經批核的假期,故判處二人非監禁刑罰。暫委裁判官亦指出宋漢昇「好心做壞事」,並提醒公務員應該有良好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