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被捕】與周庭同獲保釋 須守宵禁令 林朗彥不在港未上庭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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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成員周庭因涉6.21包圍警察總部,今早(30日)突遭O記在街頭及寓所拘捕,隨即於下午被押至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根據控罪書,眾志主席林朗彥亦一同被控。3人各被指干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然而庭上未見有林的踪影。控方在庭上透露,林之前並未有任何擔保,亦未知會被控,前日離開了香港。
主任裁判官錢禮今只處理了黃及周的提堂,並將案件押後至11月8日再訊,以待控方調查,包括檢視錄影。黃及周獲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禁止在警總一帶出現。法庭亦允許兩人往外地出席早已安排的演講、會議等。

黃之鋒及周庭今早分別被捕並即日被押送到東區法院提堂。(羅君豪攝)

黃之鋒獲保釋後在庭外稱,他在六月出獄時,已覺得他不可能不會再被捕,又透露今早被捕時,有中年男子拍他膊頭並稱要作出拘捕,期間無出示委任證,他之後被帶上七人車,非常懷疑該人是否警察,覺得像是白色恐怖。周庭則指,她今早在家中被捕,可幸被帶返警署後未有受到不禮貌對待,但曾被要求在女警面對脫面褲搜身,但無說明原因。周又指,認為831是重要日子,認為今天的大搜捕是要製造恐懼,令人覺得再參與就後果自負,認為是要製做恐懼。

3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2歲)、林朗彥(25歲)及周庭(22歲),黃被控3罪,周被控2罪,林被控1罪。

3人共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夏愨道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會。他與周同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在同日於警總外參與未經批准集會。今天只有黃及周有到庭,二人暫時毋須答辯。

林朗彥前日離港或不知被控

黃之鋒及周庭早上被捕後,二人於下午3時半左右由警車押解到東區法院,當時法庭除傳媒外,並未見有旁聽人士出現。之後眾被告的支持者陸續到達,法庭至下午4時許正式開庭處理時,1號法庭已乎坐無虛席。

黃及周被押到犯人欄,兩人神情輕鬆,周不時展現笑容。控方庭上表示曾嘗試聯絡林朗彥但不果,又透露林朗彥前日於機場離港,而林本身並無任何擔保在身,亦未有限制禁止他離港,裁判官錢禮表示林既沒違反保釋,又不知被控,控方應尊重被告。

黃須到紐約接受時代周刊訪問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譚俊傑表示,黃將於下月3至5日赴台灣出席會議,8至12日往德國,期間會在柏林圍牆演講,隨即飛往紐約接受時代周刊訪問等,9月下旬回港。代表周庭的律師文浩正指周下月12至23日亦會前往德國,23日返港,周亦將會往澳洲探望神父。律師又指,由於黃周二人為立法會議員區諾軒的助理,其辦事處9時才關門,官最後准二人的宵禁令由晚上11時至早上6時。

控方指林屬先落案後拘捕

控方代表稱,林離境時不知自己被控,同意這屬於「先落案,後拘捕」,但解釋這做法以往也有,沒有違反程序。

案件編號:ESCC203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