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預設醫療指示立法 怎做才有效? 病人如何改變決定?

撰文:李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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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今日(6日)就晚年照顧立法建議作出公眾諮詢,議題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及病人在安老院離世。政府建議把預設醫療指示的現行普通法規定編纂成成文法則,使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提升病人自身意願的法律依歸,並凌駕於現時相抵觸的有關法例。另外,政府建議修訂法例,放寬長者於安老院舍離世後的報告程序,從而便利院舍的管理人員處理相關個案。
然而,文件中有不少含糊或具爭議性的項目。例如病人需出示預設醫療指示正本方視為有效,病人可以口頭方式撤銷指示,病人可選擇不使用醫管局範本作出指示等。食衞局顧問林啟忠期望公眾能討論有關議題,提出可行建議。晚期照顧公眾諮詢期由今日直至12月16日。

食物及衞生局就晚年照顧立法建議作出公眾諮詢,議題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及病人在安老院離世。(張浩維攝)

現有指示屬非立法方式

預設醫療指示是「作出指示的人在自己精神上有能力作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拒絕的治療」,通常由患有嚴重、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透過預設照顧計劃訂立。現時香港的預設醫療指示採用非立法方式,去年共有1,557位市民已簽訂。

根據公眾諮詢文件,所有年滿18歲或以上,而且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市民,均可作出預設醫療指示,在身患絕症並神智不醒之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如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流體餵養等,只適用於病情到了末期、持續植物人或昏迷狀況、以及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

食物及衞生局就晚年照顧立法建議作出公眾諮詢,圖為食物及衞生局顧問(衞生)林啟忠(中)、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總行政經理(病人安全及風險管理)冼藝泉醫生(左)、醫管局專責小組顧問(預設醫療指示)謝俊仁醫生(右)。(張浩維攝)

可口頭撤銷指示 無需證人

按建議,市民必須採用書面方式作出指示,另必須有兩位在遺產中沒有權益的證人(其中一人須為醫生)見證指示,方具法律效力。政府現時建議只要病人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可隨時撤銷或修改指示;修改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而撤銷以口頭形式亦視作效,撤銷指示無需證人。

香港現時並無法例或案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因此指引跟其他法例條文有衝突。例如《消防條例》規定救護員須為病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精神健康條例》列明當病人無行為能力,醫生或牙醫可無須取得病人同意而提供治療。政府建議為預設醫療指引加上法律效力,以制定新法例或修訂現時條例的方式,使指引凌駕於上述的條例,確保病人的自身意願受尊重,而醫療人員能受到法律保障。

食衞局顧問林啟忠指,治療者跟病者家屬溝通時常常出現困難。即使病人已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病者家人會因不捨病者離世而作出爭拗。(張浩維攝)

現在執行指示方面,食衞局顧問林啟忠坦言,治療者跟病者家屬溝通時常常出現困難。即使病人已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病者家人會因不捨病者離世而作出爭拗。林期望透過立法為指示添法律效力,可鞏固病人意願的地位,減少有關爭議。林鼓勵病人預先跟家人討論指示內容,讓他們能在危急關頭前理解並尊重病人意願。

病人未能出示指示 會被繼續急救

政府建議,在正常情況下,病人須出示預設醫療指示正本。如有效的指示據稱存在、但未能即時提供正本文件,急救人員或醫院治療者應繼續提供緊急維持生命治療,食衞局顧問林啟忠建議病人隨身攜帶指示。不過,如治療者在撤去某項治療時,合理地相信病人訂有有效而適用的預設醫療指示,便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換而言之,如治療者清楚知道有效的指示存在,同時病人親屬亦同意指示有效,治療者應尊重病者意願而不作緊急救治。政府希望諮詢市民,如此設定能否足夠保障病人意願及醫療人員權益。

食物及衞生局就晚年照顧立法建議作出公眾諮詢,議題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及病人在安老院離世。(張浩維攝)

口頭撤銷預設醫療指示亦具效力

另外,有關撤銷指示安排,林啟忠表示,由於病人處於生死關頭,可能會在電光火石之間改變拒絕接受治療的決定,因此建議接受口頭的指示撤銷。譬如,已作出指示的病人可在昏迷前將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意願口頭告知家人,急救人員會接受家人的口頭轉述。林坦言,現階段尚未規定病人跟誰人作出的口頭撤銷方為有效,有待公眾發表意見。林亦期望公眾討論書面撤銷指示無須證人的規定是否恰當。

現時政府並無規定必須以指定格式作出預設醫療指示。雖然醫管局設有預設醫療指示的範本讓病人使用,但仍接受非醫管局範本的指示,只要內容清晰明確便視作有效。譬如病人須列明在某種身體狀況之下拒絕接受某項特定治療。林啟忠強烈鼓勵病人採用醫管局範本作出指示,以減低不必要誤會及紛爭。

倡安老院舍離世 豁免部分長者死因報告

在居處離世指「病人可選擇渡過最後日子的地方,例如在家中或安老院,不一定在醫院。」

現時,無論長者臨終前是否曾接受醫生診治,只要長者在安老院離世,負責人便需要通過警方向死因裁判官報告。政府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容許在安老院離世的長者,如在離世前14日內曾得一名註冊醫生診治,並由該名醫生作出最後診斷及確定死因,院舍便無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政府期望向公眾諮詢,豁免院舍報告是否有效保障有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