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生被捕】方仲賢指遭警施以酷刑 入稟要求賠償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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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上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俗稱「觀星筆」的鐳射筆,被警方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方仲賢被扣查46小時後,獲無條件獲釋,方昨(12日)入稟區域法院指,警員對他施予的酷刑、毆打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他因警方的毆打、非法拘捕及非法禁錮遭受傷害及損失,因而興訟索償。

方仲賢(右一)在記者會上,重演他被警方叉頸情況。(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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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方仲賢,被告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原告於2019年8月6日晚上7時,在深水埗鴨寮街遭4名警員圍困及毆打,該4名警員分別為偵緝探員黃繼霈、警署警長林發建、偵緝警長夏偉基及偵緝探員黃漢鋒,原告指他因而受傷。

原告稱他最終獲無條件釋放

原告續指,及後他被警員搜出攜有未裝上電池的鐳射筆,由於警員不接受他的解釋,故警署警長林發建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他,並扣押他約46小時,他最終無條件獲釋。

原告指,警員對他施予的酷刑、毆打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原告因警方的毆打、非法拘捕及非法禁錮,而遭受傷害及損失,原告因而興訟索償,惟入稟狀未有透露索償金額。

案件編號:DCPI30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