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梁國雄等加入覆核新法 擔心政府引緊急法定其他法例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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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引起全城爭議,繼「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24名泛民議員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法例外,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另一市民亦加入挑戰行列,要求法庭覆核並裁定緊急法,擔心政府會用以制定更多不合理條文,同時亦要求法庭裁定《禁蒙面法》均屬違憲及無效。

申請人為葉慶祥及梁國雄,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律政司。

梁國雄的入稟狀指,政府使用緊急訂立附屬法例,等同繞過立法會,令立法機關失去效力,與《基本法》第73條所提到有關立法會的職能相違背。

梁擔心政府會引緊急法定其他法例

再者,行政長官身為特區首長,理應要保障市民的權利與自由,但緊急法卻賦予權力給行政長官,令特首可訂立違反基本權利的法例,如言論自由、集會示威等權行。入稟狀又提到,在緊急法底下,政府可以再次引用有關權力立法,而政府亦未有排除再次引用緊急法的可能性,梁擔心政府會立法延長合法拘押時間及禁網等,令政府擁有「毫無約束」的權力。

禁蒙面未平衡個人及社會利益

入稟狀又提到,以緊急法所訂立的《禁蒙面法》與保障公共安全沒有合理關聯,示威者在和平集會中使用面罩是為免除政治壓力、歧視等,蒙面根本與減少激進示威者的暴力行為無關。再者,戴著口罩的人若不小心路過公眾集會,或會無辜墮入法網,而《禁蒙面法》未有平衡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亦侵害市民參與和平集會的自由。

對於政府以「辨別市民身分」為由,在《禁蒙面法》賦予警方可以要求市民除下口罩的權力,入稟狀直指現行法例已賦予警方相關權力,《禁蒙面法》中再賦予有關權力根本沒有必要。

另一申請人指香港非處於緊急時期

葉在其申請書指,雖然香港非處於緊急時期,但林鄭月娥卻濫權,未按《基本法》規定,將法例呈立法機關作修正,有違其就職宣誓所提到要擁護《基本法》的誓言,望法庭予以譴責。

案件編號:HCAL2942、294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