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毀輕鐵兩少年如未能賠28萬 有兩個可能結果 

撰文:李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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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分別17及15歲的男子於今年9月7日凌晨,在屯門區三個輕鐵站破壞閘機等設施。兩人早前承認3項刑事毀壞罪,還押至今午(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判二人入更生中心,以及分別向港鐵賠償逾14萬元。
大律師陸偉雄說,賠償屬被告的責任,而非監護人的責任。如被告無法如期交出指定金額,法官有可能要求被告改服監禁式刑罰,亦可能改為民事索償,或者要求被告分期賠款。如此案件改成民事索償,被告便需直接向港鐵賠款。

17歲郭姓被告及15歲被告於上月已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案情指二人於今年9月7日凌晨,於屯門蝴蝶邨輕鐵站、屯門泳池站和兆康站破壞5部售票機、7部拍咭機及12部閉路電視。張潔宜當時下令兩人須各向港鐵賠償逾14萬元。

賠償屬被告責任 非監護人

大律師陸偉雄說,賠償屬被告的責任,而非監護人的責任;法庭只着眼於被告是否能交出指定賠償金額,不會在意背後由誰人或哪些組織提供財政支援。

如被告無法如期交出指定金額,將需要上庭向法官解釋,再由法官頒判命令。陸稱,法官屆時可能要求被告改服監禁式刑罰,亦可能改為民事索償,或者要求被告分期賠款。如此案件改成民事索償,被告便需直接向港鐵賠款;如被告申請破產,則能免除賠償。

陸表示,法律上,破產雖可避過民事索償賠款,但被告需一輩子背上破產紀錄,「只係為咗14萬,值唔值得摧毀一生呢?」他表示需審慎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