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3歲女生燒國旗判感化1年須宵禁 官提醒勿受人影響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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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修訂案引發連串遊行示威, 13歲女生在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中,於屯門大會堂外焚燒國旗。她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辯方今(13日)於屯門法院少年庭指她已學懂理性文明的表達方式。裁判官水佳麗多番提醒被告要三思而行,又說:「衝動而不考慮後果,係一件傻事。」又指社會事件仍未結束,提醒女童勿受他人影響。水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被告感化令一年,期間須守宵禁令。

9月21日屯門遊行時,屯門大會堂外前有人焚燒國旗,有消防員到場將火撲熄。(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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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被告身穿校裙,由父母及教會傳道陪同應訊。她承認於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和兩名不明人士公開和故意以焚燒方式侮辱國旗。

感化官建議守近12小時宵禁令

大律師郭憬憲指,被告與感化官見面後,學懂如何處理衝動的問題,會理性分析及以文明方式表達意見。報告又提及女生學業成績不差、行為良好,建議判12個月感化令,期間須守晚上7時半至早上7時的宵禁令,並按感化官指示參與復康及小組活動。郭大狀又呈上中學校長及足球校隊教練的求情信。

官再三提醒行事前諗一諗

水官形容報告整體良好,被告非狂妄之徒。鑑於社會事件未有完結跡象,水官提醒被告勿受人影響、沖昏頭腦,指這樣會非常危險,並道:「衝動而不考慮後果,係一件傻事。」她續說,有人因社會事件惹上官司並失去自由,籲被告行事前「諗一諗,想一想」;若她犯下更嚴重的事,受所的刑罰便不止如此。她最終採納建議,判感化令一年,被告亦須遵守宵禁令等條件。

案件編號:TMCC7000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