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少女覆核案】不滿警方以手令取其醫療報告 官裁少女敗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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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K本年8月11日的反修訂《逃犯條例》的警民衝突中,右眼被擊中受傷,她入院時聲稱被防暴警發射的布袋彈所傷,惟少女一直未有就事件報警。警方早前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少女的醫療報告。少女不滿警方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便取其報告,認為做法無視其私隱,因而申請司法覆核。高院今(17日)就其申請頒下判詞,裁定少女敗訴。

申請人K指警方申請手令不當,申請司法覆核被裁敗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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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獲法庭准許以英文字母K作代號, 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警方早前已答應會封存及不會用該報告。

官指少女未有利用現有機制作申請

法官在判詞指,申請人沒有獨立的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該手令。根據現有機制,申請人可在實際或有進行的法庭程序中質疑手令的效力,並在提出合適的理據後,申請警方向她出示有關的搜令,惟直至現在,申請人都未有利用上述的機制行事。

法官又指,除了為追討損害賠償外,亦有潛在的法律渠道讓申請人質疑手令是否有效,但申請人至今未有利用這些渠道。答辯人未有按申請人要求向她出示該手令,亦不表示答辯人侵犯了她在法庭提訴訟的權力。

法庭因此判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並要她支付訟費。

申請人指警方做法無視其私隱

申請人的律師早前陳詞指,警方應按手令涉及人士的要求,提供手令的內容,讓涉案人士可到發出手令的裁判官面前,作出陳述。申請人又指,手令無迫切性,而警方的做法亦無視她的私隱。

警方的代表回應指,執行任何手令會影響涉案人士的權利,但手令由司法人員批出,他們非橡皮圖章,會就每次申請作考慮。他們又指,要求警方向受影響人士提供手令內容,是不切實際。

申請人可循其他途徑取得手令

法官在判詞指,本案涉及兩項議題,第一為申請人有否獨立的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該手令;第二為答辯人不同申請人出示該手令,是否侵犯了她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力。

申請人認為,受手令影響的人可要求執法機關要出示手令,答辯人卻反駁指,此舉會令潛在的疑犯在得知他們或被調查,並要求警方出示手令。法官指出,現行的法例未有此授權,又指申請人可循其他法律途經去取得手令,例如申請查閲證物(discovery)。

有其他方法挑戰批手令的決定

對於不出示手令,是否侵犯申請人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力,法官指,雖然申請手令是單方面的聆訊,但申請人仍可透過司法覆核等方法,挑戰批出手令的決定,該些程序中,申請者和答辯人都可出席。

法官又指,本案申請人沒有被阻礙使用其他法律途經,她亦一直有法律代表。對於申請人指未有見到該手令,便不知道是哪一位裁判官發出,從而無法聯絡。法官則認為,申請人可向裁判法院查詢。

警察公共關係科就爆眼少女案的回覆:警隊知悉法庭的裁決,會作出適當跟進。

案件編號:HCAL264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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