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正審視爆眼少女醫療報告 會湊合證據、需證人口供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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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活動未有平息,早前於8月11日尖沙嘴警署外,一名女子疑被布袋彈擊中右眼,事件引起極大爭議。
警方早前取得法庭手令向醫管局索取女傷者的醫療紀錄,有消息指,女事主及後向醫管局與警方發律師信反對轉交資料。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今日(9日)在警方記者會上稱「我們收到類似信件。」由於醫管局已向警方提交相關醫療報告,現正審視內容,並會與之前收集到的證據湊合,但按法庭手令索取的資料,只能用於偵查罪案,故未能公開有關內容,他強調仍需要事主的口供。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鄭子峰攝)

確認醫管局最終交出醫療報告

就8.11少女「爆眼」事件,警方向法庭宣誓,根據《警隊條例》第50 章(7)取得法庭搜令,向醫管局索取有關醫療紀錄。李桂華被問到何時申請手令及獲批理由,他指警方與法官的交談內容不能透露,但指出當日在尖沙咀警署附近發生的罪行包括有縱火,當日拘捕30多人,部分被暫控暴動,當日有人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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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事主口供重要

被問到警方是否已看到有關醫療報告、警方有無收到事主的律師信等,李桂華只表示:「我們收到類似信件。」李桂華表示,按法庭手令索取的資料,只能用於偵查罪案,故未能公開有關內容。他僅透露,會與之前收集到的證據「做一個湊合」,但指出最重要部分是證人口供,包括她當時身處位置、當時行為、她與其他暴力示威者的相對距離等,再對比獨立證人的口供、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就可以大致都會比較清楚當日發生什麼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