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上訴】泛民:有《人權法》後 《緊急法》應已被廢除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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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在特首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違憲,政府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0日)繼續聆訊。代表泛民的律師回應時指,《緊急法》可容許訂立「減免」基本人權規例的法例,在《人權法》通過時,已應被廢除。律師又質疑,為何《禁蒙面法》要限制所有類型的遊行,並指有七成的遊行集會,都是在和平有序的情況下進行。

代表泛民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稱,不能因為有和平集會演變成非法集結,便合理化了蒙面的限制。(資料圖片)

上訴方為行政長官及律政司,答辯方為24名泛民主派議員及梁國雄。

《緊急法》有超《人權法》賦予的權力

代表泛民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出,自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生效後,《緊急法》應已被自動廢除,因為透過《緊急法》訂立的規例可「減免」基本人權,其權力更超越《人權法》第5條所賦予的權力,即只可在危及國家的緊急狀態下採取「減免」人權措施。

不能因有非法集結而將限制合理化

陳文敏續指,《禁蒙面法》中對和平集會的限制屬預防性質,不能單單因為有和平集會最終演變成非法集結,便要將有關限制合理化,而事實上有達7成的遊行集會都在和平有序的情況下進行。

應容許市民自由地表達

陳文敏又提到,市民在遊行集會中蒙面各有原因,有人或戴上小丑面具或小熊維尼面具以示對中央政府的不滿,而表達自由正正應該容許市民自由地以不同方式表達意見。

陳文敏繼續解釋,有公務員、甚至警員或也對警方濫權感不滿而遊行,他們在遊行中蒙面或只不想被認出,受到紀律處分。事實上,中國民航局的確曾向國泰表示,禁止曾參與遊行的員工飛往內地。

以元旦遊行作例指集會隨時變非法

陳文敏亦以本年元旦遊行作為例子,遊行期間有遊行人士在灣仔偏離遊行路線,警方便隨即腰斬遊行,本獲不反對通知書的元旦遊行,隨即變成未獲授權的遊行,但由於《禁蒙面法》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遊行,仍在維園和平地等候起步的市民亦會觸犯法例。

再者,警方現時不論地點無差別地使用催淚彈,當中包括學校、老人院等,市民若要離開時,也要使用面罩保護自己。

政府代表稱香港情況是颱風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時強調,表達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力,又指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中的暴力情況被形容為「歪風」,但現時香港的情況已算上是「颱風」,禁蒙面有其必要性。

三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頒下裁決。

案件編號:CACV541、542、5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