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4年前以手機偷拍女同事 憑協和小學案裁決上訴 獲撤銷控罪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終審法院去年就協和小學面試題目外泄案,裁定用自己手機通訊或拍照,非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一名男子涉於5年前,用自己手機偷拍女同事的裙底春光。他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並被判感化令。惟他根據終院的判詞,提出上訴,為首宗同類的上訴案件。高院法官今(23日)判他上訴得直,其定罪獲撤銷。法官之後將會頒發判詞,解釋理據。

被告馮兆揚在高等法院就他4年前承認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上訴人馮兆揚原被控於2015年8月某日的午飯時段,在工作的灣仔勞工處就業中心內,以自己的手機拍攝女同事的裙底,女同事發現事件後報警。上訴人翌年在裁判法院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判感化令12個月。

惟終院去年4月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頒下判詞,裁定該罪不包括犯案者使用自己電腦和智能手機作案。上訴人遂根據此判詞提出上訴,今獲上訴得直。

控方曾要求裁被告普通襲擊罪成

控方提出由於上訴人涉偷拍時,其手機曾觸及事主,因此可根據上訴人之前承認的案情,改判普通襲擊罪成。惟法官認為不傾向接納改以其他控罪處理。

據悉,控方在書面陳詞時指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的案情中,事主稱感到有物件觸及其膝蓋,因此可推斷是上訴人的手機。

案件編號:HCMA49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