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署教導員收囚犯貸款9萬 收受利益等罪成 判囚15個月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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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赤柱監獄督導囚犯煮飯的懲教署教導員,被指接受兩名囚犯家人五筆共9萬元貸款,以在獄中優待該囚犯和另一囚友,被控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案件今(24日)於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4條控罪均成立。裁判官判刑時指,接納被告並無實際令囚友得益,但指以被告的公職身分接受貸款已經足夠入罪,判15月監禁。

被告朱家豪被控串謀收受利益等罪名。(呂樂謙攝)

首被告朱家豪(41歲),懲教署工藝教導員;次被告江達隆(30歲),現於獄中服刑。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們於2017年7月1日至24日間,串謀使朱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接受一筆4萬元的貸款,作為朱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江的報酬。

朱另被控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分別於去年1月16日、2月14日及3月7日,接受三筆分別為1萬、3萬、1萬元的貸款,作為他優待另一名被指派到廚房工場工作、並受他直接督導的囚犯的報酬。

被告堅稱有優待借款人

主審裁判官黃向戎裁決時表示,審訊中辯方表示被告想囚犯借款一事純屬私人借貸,並無任何意圖使該兩名囚犯得益,被告身處的機制中並無可能優待囚犯,而最終被告亦沒有優待借款人。

但黃官表示,以被告的身份有權檢查廚房囚犯的工作表現,更可以因應其表現調換崗位甚至安排將個別囚犯隔離囚禁。

無給予任何優待亦可判罪成

黃官又引述案例,指被告作為公職人員,與管理的囚犯有特殊關係,一旦接受囚犯的利益,即使被告最終沒有給予囚犯任何優待,也已經干犯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由此,黃官最終判決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因家庭經濟壓力而借錢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育有兩名9歲和5歲的兒子。被告來自單親家庭,學習成績不佳,但一直努力工作和進修為家庭付出,希望可以爲母親、妻子及兒子提供最好的生活,是次犯案全因家庭的經濟壓力,而非自身的壞習慣。被告自被2年前被停職後,每天都有反思自身行為,深感悔意,並親筆撰寫求情信,表示願意承擔責任。

求情指被告己前途盡毀

辯方又呈上由妻子、母親等撰寫的求情信,證明被告顧家盡責,孝順善良,加上經此案後被告前途盡毀,故希望法庭能考慮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和背景報告,惟黃官表示案件嚴重,判囚無可避免,故拒絕辯方申請。

黃官最終接納被告犯案前有良好表現,屢獲嘉許,其背景亦表示他品格優秀,現已有悔意,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意圖逃債,加上他經此一案再無任何機會任職政府公職,重犯機會極低,因此最終將刑期減至15月。

案件編號:ESCC180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