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男女涉青衣貼反修例海報 裁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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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例運動以來,有市民在各區張貼反修例宣傳品。一對男女涉於去年8月5日「三罷」傍晚,在青衣天橋張貼反修例海報,被警員截查。兩人遭票控「在政府土地未經准許張貼海報」罪,早前否認指控受審,案件今(7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兩名被告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男被告何志程(24歲)及女被告郭曉楠(24歲)各被票控在政府土地未經准許張貼海報罪。控罪指,去年8月5日傍晚約6時20分,男被告在青衣青荃路張貼三幅1米長、40厘米闊的海報,而女被告則張貼三幅1米長、60厘米闊的海報;他們事前並未獲主管當局批准,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兩被告未有現身,只由律師林志釉代表。

高級警員劉奕鵬。(資料圖片)

官指證人證供反覆

裁判官劉淑嫻指,控方依賴警員劉奕鵬舉證,惟警員的證供反覆,故法庭不信納其供詞。警員在主問時供稱,欄杆雖高於其視覺水平線,但因「通窿」而看到被告貼海報;在辯方盤問下,卻改口稱並非透過欄杆「裝入去」,而是因兩被告比欄杆高,而觀察到他們。

就兩名被告貼海報的過程,警員亦說出多個不同版本,一時稱被告扶住海報,一時稱被告正在黏膠紙。及後他又表示不清楚對方是單手或雙手扶海報,更一度表示「我冇望住佢貼。」裁判官對此直言:「本席不知道哪個版本才是控方案情。」

單憑警員車上觀察不穩妥

劉官續指,警員調查時已有合理原因懷疑兩人觸犯控罪,卻未有向他們作警誡。再者,若兩人有所招認,沒理由從沒留下文字紀錄。警員早前在庭上解釋自己「漏咗」在記事冊寫下被告的招認,劉官則指出他事後有充分時間補錄卻未作此舉,質疑其證供是否可靠。

另外,警員當時在行駛的警車上經過案發天橋,他稱目賭兩男女背向他貼海報,其後依據身高、攜帶的物品等,在附近橋底截查兩被告。劉官認為,他單憑車上的一兩秒觀察便判定被告是橋上的男女,這並非穩妥。

兩被告可取回訟費

由於控方案情存有疑點,劉官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隨即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劉官聽取雙方陳詞後,重申法庭主要因警員證供反覆而判無罪,且控方也沒有證明其中7幅海報是從男被告身上檢獲。她亦不認同在附近橋底出現便屬自招嫌疑,遂批出訟費。據了解,兩被告可取得3萬元費用。

指兩被告曾稱只係表達訴求

葵青區交通隊高級警員劉奕鵬早前供稱,於案發日晚上6時許,他乘坐的警車沿青荃路的架空天橋駛往青衣方向,期間看到拿著一疊海報的男被告正張貼海報;而女被告則在旁扶住海報。

劉下車,發現兩被告準備在另一邊的欄杆上貼海報,遂截查兩人。女被告的母親在旁稱:「唔好嚇親啲細路。」兩被告則表示:「我哋只係表達訴求。」途人見狀駐足圍觀,女被告則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同僚到場後,劉向兩名被告重申不可在公眾地方貼海報,並抄下兩人的資料。

盤問時承認沒有看到男被告貼海報

惟劉接受辯方盤問時,卻改口稱是女被告在黏膠紙,一時又指她沒有碰海報。劉亦承認,沒有看到男被告貼海報。

審訊時亦播放途人拍攝的短片,片段中劉與另一警員截查兩名被告後,有警員謂:「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到現時為止我哋未有懷疑你做啲違法嘅行為。」

案件編號:WKS13795-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