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督察涉襲擊女友案 被告稱欲保釋反問要多少錢 官令續還押

撰文:呂樂謙
出版:更新:

警務督察涉嫌多番到前女友工作地點及住所求見面,有次更疑於水警基地毆打前女友及她的一名女性朋友,女友最終報警,惟督察被捕時又涉嫌拒捕,因而被控遊蕩、普通毆打及拒捕等罪名,案件今(29日)再於東區法院提訊,督察欲保釋卻反問裁判官要多少錢,最裁判官最後拒絕其申請及把案押後至3月7日再提訊。

被告李天洛是一名警務督察,被控遊蕩、普通襲擊及拒捕等罪名。(雜誌「警聲」圖片)

被告李天洛,35歲,任職警務督察,現時被停職。他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一條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以及一條抗拒警務人員罪,指他在上年8月29日及9月2日分別在長沙灣元州街、深灣道水警南基地1303室分別襲擊兩名女子X 和Y。

另外控罪亦指被告在去年10月31日在長沙灣元州村元豐樓993室外遊蕩,導致女子X合理地擔心本身安全或利益,並在本年2月21 日在葵芳興芳路196號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梓軒。X 為被告的前度女朋友,Y則是X的女性朋友。

被告首次提堂時,裁判官決定先為他取兩份精神科報告,故把他還押到小欖。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在再提訊時向法官稱,醫生指他精神穩定,他亦有保釋打算,裁判官遂問他可提供多少保釋金,被告卻反問要多少才算合適,最後裁判官決定要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 ESCC 2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