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私隱】兩漢續挑戰警方搜證做法 指虛擬空間亦應受保障

撰文:呂樂謙
出版:更新:

警方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會否侵犯私隱,一直被受關注。2014年岑永根等5名參與七一遊行的人士被檢走手機,他們指警方查看其手機內容,認為做法違憲,2017年獲判勝訴,法官更指手機內容屬私隱,應予以保障,並認為警方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搜查當中的内容。警方有就這裁決提出上訴,今被裁定上訴得直。
然而,對於手機資料的私隱樣爭議仍然繼續,去年修例運動中有多人被捕,不少被捕人士事後發現警方曾申請搜查令查其手機內容。其中兩名人今年初先後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現時警方需要取得法庭手令,才能查看指定內容,惟他們質疑申請過程模糊,無法起監察作用,更指出警方申請搜令時,只向法庭報稱要搜查灣仔警察總部,令物主無法知曉及作出反駁,再者,警方實際搜查的地方並非警總,而是手機物主儲存資料的虛擬空間,法庭是否應就這方面的私隱作進一步保障,仍有待討論。兩案仍在排期聆訊。

2019年8月3日晚至4日的凌晨,旺角曾有示威及警民衝突,事後多人被捕,兩名當晚被捕人士事後發現警方曾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查看其手機內容。(資料圖片)
+2

申請搜查報稱搜查地址在警總

兩名申請人:李永豪(22歲,攝影師),原被控非法集結但已被撤控:及劉偉麟(31歲,廚師),被控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人均於去年8月4日在九龍區的示威活動中被捕。李於凌晨與另外12人被警方拘捕,各人身上的電子儀器亦被警方檢走。劉則在同夜的另一個地點單獨被捕。

警方後來把從其他案件中搜獲的57款電子儀器放在警察總部22樓。其後,警方再於9月23和24日以調查一宗非法集結案件爲名,申請搜查警總22樓,從中得以在該些電子儀器中取證。

認為做法構成非法搜查

兩名申請人均於今年1月先後提覆核申請,並指警方從未就申請搜查令一事知會他們,報稱搜查範圍又在警總内部,這令手機物主無法得知搜查工作,亦無法提出反對或派法律代表在場監察;如果物主最終被撤控,他們甚至永遠不知手機曾被警方搜查過,認爲警方的行動,已經構成非法搜查和侵犯通訊秘密,有違《基本法》。

警不滿高院裁決上訴得直

法庭於2017年就岑永根案的裁決中,亦有討論相關事件,岑與另4名示威人士在2014年的七一遊行中被檢走手機,眾人不滿警方可以隨查翻查手機內容,從中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下裁決時列明,現今普遍的智能手機,均存有大量及廣泛的個人私隱資料,其中内容受基本法中列明的私隱權保護。政府需要保護市民存於電子儀器中的個人資料和數據,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搜查當中的内容。警方有就這裁決提出上訴獲裁定勝訴,但上訴庭亦指明,警在無手令下搜查,亦須符合4項條件。

一份申請涵蓋所有儀器

然而李及劉就搜查令的內容提出多項質疑,並指搜查令意思模糊,其中李指警方在申請文件僅稱針對一項非法集結罪,卻無列明針對何人、何時、何地所干犯;而劉則僅被控阻差辦公而非非法集結,其手機仍然被警方搜查。

他們認為,警方應根據不同案件的進度而個別申請搜查令,一張籠統的搜令絕不可能涵蓋所有存放在警總22樓的電子儀器。

質疑警方搜查的必要

此外,他們又質疑警方搜查的必要性,指他們所涉及的控罪,如非法集結、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器等,與電子儀器溝通或傳輸並無任何關係,不明白警方為何要搜查其電子儀器;加上搜查令中並無限制警方執行搜查的方法,他們

認為此有可能等於授權警方24小時監察他們與其他人的通訊,變相被警方秘密監視,屬侵犯人權和違法基本法。

爭議虛擬空間的保障

兩人又指出,雖然警方報稱搜查地點在警察總部,實際上卻是各名被捕人電子儀器的虛擬儲存空間,並涉及内存的資料夾和數據庫,屬於被捕人而非警方所管有範圍,故認為應該受《基本法》私隱權的保護,認為警方無權在未展示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證。他們認為法庭有需要就現今科技發展,進一步提升對電子私隱的保護,惟法庭的取態如何則需要在審訊後才有定論。

案件編號:HCAL 132,1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