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冊覆核案.判辭解讀|官:警員被起底不能靠禁查冊解決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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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員佐級協會因應警員被「起底」的情況,入稟司法覆核挑戰選民登記冊一併公開選民姓名及住址的做法。高等法院今裁定協會敗訴,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出,若市民要參與公共生活,他所享的私隱權必會減少,雖然他同意「起底」情況嚴重,但沒證據顯示有人用登記冊資料「起底」,亦沒證據顯示有警員因資料在登記冊公開而選擇不登記做選民,周官認為「起底」情況不能靠限制公眾查冊而解決。

警察員佐級協會早前獲批臨時禁制令,禁止選舉管理委員會等讓公眾及候選人查閱選民姓名及地址等資料,避免有人用選民登記冊以找警員資料。(資料圖片)

登記冊內部份個人資料已刪去

周官認為,政府在1999年已在選民登記冊中刪除選民的身份證號碼及性別,公眾可查閱的資料很少,選民的住址雖然關乎其私人及家庭生活,但所涉的私隱不算很高,而且住址是其中一個市民經常用作與外界溝通的方式,市民亦會經常在日常生活中向第三方提供住址資料。

被起底資料未有在登記冊披露

雖然周官同意法庭要考慮警員子女或因父母的資料洩漏而受到影響,但他強調現時沒證據顯示有人利用選民登記冊作「起底」之用,於網上流傳的「起底」資料包括警員編號、職位、身份證號碼、電話等資料,有關資料沒可能從登記冊而來,亦沒證據顯示有警員因為登記冊顯示姓名及住址,選擇不登記為選民及投票,現時做法對於市民行使投票權的影響有限。

考慮私隱亦需平衡各方利益

周官亦指,若市民要參與公共生活,他享有的私隱權必然會減少,若市民選擇登記為選民,行使投票權,關乎住址資料的私隱度必會減少。周官稱在考慮私穩問題時,法庭亦要考慮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等權利有關,保障選舉的公正性同時也在保障市民的投票權及選舉權。

法例有對資料提供保障

再者,法例亦對相關資料提供保障,公眾在查閱登記冊時,要承諾不會將資料用於非選舉用途,若有人將登記冊用於非選舉用途,他將會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半年。

起底問題不能靠禁查冊解決

周官認同無論是針對警員或其他人的「起底」情況都十分嚴重,但有關情況不能透過限制公眾查冊解決,登記冊中的資料只是其中一個有可能被用作「起底」的渠道。

對於協會稱其他國家如澳洲、英國等容許選民選擇不公開個人資料,周官稱即使相關國家有這選項,選民亦要作特別申請,而且綜觀不同國家的做法,似乎沒有統一的標準,所以周官不認為本港沒有容許選民不公開個人資料的選項,屬於一個制度上的缺失。

公眾監察扮演重要角色

周官又認為,若只公開住址、住戶人數或姓氏,會令調查「種票」的情況變得困難,而且公眾在監察「種票」情況中,亦扮演重要的角色。

案件編號:HCAL304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