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搶文件被控被指控罪不當 律政司上訴裁得直 案發還續審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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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長毛」之稱的梁國雄,被指在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案件在裁判法院審訊時,裁判官認為該條例不適用於議員。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庭今(2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下令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完成餘下的審訊程序。

梁國雄被控於2016年11月15日擾亂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控方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案件2018年在裁判法院審理時,梁爭辯有關控罪不適用於議員,原審裁判官聽取陳詞後,認同議員須在不怕承受刑責下作辯論,裁定條例不適用,令控方不能繼續以同一條例檢控梁。

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並指該條例的設立,是要捍衛立法機關的尊嚴,認為立法會議員應同樣受規管,又指若所有議員均享有特權不受限制,當其中一人阻礙議會運作,將導致其他議員的特權和權利受損。

上訴庭今下判詞,認為有關條例並未有豁免立法會議員可不受限制,又指若立法時有此意思,應會在條例中清楚列明,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的決定有錯,並把案發還裁判法院,及完成餘下的審訊程序。

案件編號:HCMA52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