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少年襲警後拒捕裁定罪成 官指被告孔武有力 屢勸不聽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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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歲少年,去年9月修例運動期間,在北角用棍襲擊警員後被指拒捕,期間曾出現激烈糾纏,警員指少年不但嘗試爬圍板,又曾伸手搶警棍,至被拉跌亦不鬆手。控方今早舉證完畢,少年未有自辯及傳召辯方證人,裁判官下午即作裁決,裁定少年拒捕罪成,並指被告孔武有力,屢勸不聽,實在無法循循善誘地向他解釋,警方才不得不以各種方式制服被告。裁判官亦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將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判刑,被告即時還柙。

被告陳以晉承認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但卻否認拒捕罪名。(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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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以晉(19歲,IVE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拒捕罪。他早前已承認襲擊一名督察及管有一支伸縮鋁棒兩罪,但否認抗拒警員莫淯麟。

涉案警員莫淯麟供稱,當晚近10時半有一群人跑去七海商業中心後巷,他跟隨時見被告由中心門口迎面跑來,被身後有兩名警員在追捕中。他見被告嘗試爬向圍板,期間又推跌阻止他的高級警司林鴻釧。莫認為被告襲警並且強橫反抗,隨即用警棍毆打其下肢一下。

莫及後制服被告時,他仍繼續反抗,莫曾從後箍被告頸,被告則伸手搶莫拿著的長警棍,警方欲上手銬時被告仍有掙扎、不理警告,莫繼而取出胡椒噴霧兩次噴向被告的口鼻,但依舊無效。

被告不斷反抗 警員才使用武力

裁判官香淑嫻在裁決時稱,所有警方證人的供詞清𥇦,關鍵情節互相脗合,雖然其中兩人的證供稍有出入,但香官認為事發在電光火石間,從身處的視覺看到不同情況可以理解,有關事項不影響警員證人的可靠性。

香官直指,被告用鋁棒襲擊警員,引致遭其他警員追捕,惟他卻不斷反抗,以致警員要使用武力,警員以警棍打他大腿屬合理武力,而有關傷處只是紅腫。

指被告孔武有力屢勸不聽

香官稱,警方已一而再,再而三向被告發出警告,被告必然理解他將會被捕,但仍不斷掙扎,警方在緊急的情況下,面對孔武有力、屢勸不聽的被告,不可能循循善誘向他作出解釋,而被告十指緊扣拒捕,令警方不得不施用胡椒噴霧,點壓方式制服被告,而被告的頑強抵抗令自己頭破血流。

求情稱事發後得知腦內有水囊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在求情信稱已作反省,明白暴力非解決問題方法,只會造成惡性循環,他又稱事發後得知腦內有水囊,若傷處再稍再偏移,他或有生命危險。他稱事件影響了其學業及健康,更令父母操心。辯方稱被告在事件中,其頭部受到中度嚴重傷勢。

裁判官認為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用鋁棒打警員5下、力度不輕、被告疑阻警方進行追捕等,被告應慶幸警員身穿保護裝備,未有受嚴重的傷勢,暫時認為監禁為合適的刑罰。

案件編號:ESCC2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