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示威者稱被警毆打 索償90萬 官認為合法拘捕裁敗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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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大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社民連副主席周諾恆與另外3名社運人士聲稱,當日被捕上警車後,遭警員打頭膝、非法禁錮等,向警方索償近90萬。法官今(19日)頒判詞指,他並不信納4名原告的說法,認為他們指稱的傷勢與醫療報告有出入,相信周諾恆受傷只因為他在警車內突然站起,警方制服他時,他激烈反抗所致,直指警方合法地拘捕4人時,他們未能證明警方曾毆打或語言攻擊他們,故裁定他們敗訴,兼要支付訟費。

原告聲稱受侵後心理受創

四名原告:黃永志、周諾恆、梁穎禮及周振宇,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代表。原告指警方在2014年6月14日對他們造成身體受傷,其精神心理也因有關侵犯行為而受創,導致患上不同程度的精神症狀。

原告周諾恆作供時稱他被捕時曾向警員表明他不會反抗。(林樂兒攝)

稱遭掌摑及拳打

法官在判辭中認為4名原告的證供不可信,他們所指稱的傷勢與醫療報告不符,例如黃稱被大力掌摑、推胸、頭撞窗;梁稱被掌摑、拳打,但黃的醫療報告顯示他沒傷勢,而梁卻只有胸部出現觸痛及前額現瘀傷。

醫療報告顯示只有輕傷

雖然周諾恆稱他的頭部被連續毆打,但醫療報告顯示他的頭上只出現擦傷,法官認為這只屬輕傷,若他的說法屬實,所受的傷勢應會更重。法官認為他頭上及前臂出現的傷勢,是因為他在警車上突然站起叫口號,並欲伸手及用頭開窗,令警方要再次制服他所致。法官亦不認為警員或因想宣洩對4名原告的憤怒而毆打他們。

警車未開燈非出錯

對於警車在事發時未有開燈,法官指警車在事發前已關了燈,而警車內非全黑,接納警員在執行職務時認為無須特別開燈的說法,而且上警車後,周突然站起及欲開窗,警員當然會先集中處理該事件,警員沒叫司機開燈並非出錯。

認為原告應該明白拘捕原因

就周諾恆及梁穎禮稱警方非法拘捕他們,法官認為警方在拘捕行動前,已多次警告會進行清場,二人卻不斷叫喊:「不撤回,不退場。」被捕時明顯知悉原因,故此警方行動不屬非法拘捕。法官認為警方合法拘捕4人,而且截停周諾恆及梁穎禮時,只使用了合理武力。

案件編號:DCPI282、311、349、37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