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侍應帶備油漆見警即跑 官推斷有意圖損壞財物 判罰款5千元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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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侍應去年11月12日三罷「破曉行動」當日,涉在鵝頸橋橋底攜有含微量汽油的黑色液體。她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早前受審。裁判官香淑嫻今(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於清早與同樣穿深色衫的人在港島交通匯處四處張望,見警察後轉身奔跑,期間一直拿著含輕微汽油的黑色油漆,卻沒帶備使用油漆需要用到的工具,唯一的合理推斷是被告意圖用該些液體損壞財物,遂裁定被告罪名,並判處罰款5000元。

女被告鄭欣雪(22歲)被裁定於去年11月1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24號外保管一個黃色樽,載有約410毫升黑色液體,內含微量汽油。

黑色液體為油漆含微量汽油

控方早前呈上政府化驗師的檢驗報告,指黃色樽內黑色液體為油漆,並含微量汽油;從被告身上搜出的兩雙手套,留有黑色污跡,其化學物質也與樽內液體吻合。裁判官接納該化驗師的是可信可靠的專家證人,並信納其報告結果,而辯方也同意該黃色樽由被告管有。

油漆非由原裝器皿盛載

裁判官又指3名警員的供詞互相吻合,是誠實可靠證人。她分析指,案中的黃色樽不是原裝的盛油器皿,有人注入涉案液體,再以保鮮紙裹住樽身。因警員發現有液體從樽蓋滲出,而被告的手套沾有污跡,裁判官遂判定被告有意圖使用樽內液體。

被告見警察即轉身逃跑

裁判官又留意到被告沒有帶備一般使用油漆時需要用到的工具。當時近早上8時,為上班時間,不少商店仍未營業;地點乃港島市區核心地帶,即使路面未有擠塞,但屬交通匯點。被告與數名同樣穿深色衫的人四處張望,看見警察後轉身奔跑,期間一直持著黃色樽。裁判官表示,基於上述情況,唯一的合理推斷是被告意圖用樽內液體損壞他人財物。

認為被告準備在適當時機使用

她續道,被告一直拿著黃色樽,是準備在時機合適時隨時使用。如物體沾上樽內液體,至少會損害表面,需清洗後才可回復原貌。

辯方大律師黎建華求情透露,被告為了在日間照顧行動不便、患老人癡呆症的祖母,夜晚任職侍應。她是初次犯案,案中沒有財物受損壞,涉案液體也不是非常危險的物質,望法庭判處罰款。

案件編號:ESCC255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