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學生藏3支綁打火機噴霧罐 官指有部署判入獄10個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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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去年6月11日在上環被搜出3支綁有打火機的噴霧罐,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辯方今(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報告顯示被告不宜入勞教中心。裁判官鄭紀航指武器產生的火焰可達1.5米,並認為被告花功夫製成武器,屬有所部署,最終判處入獄10個月。

被告馬子樂(21歲,學生)被裁定於去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的7-Eleven便利店附近的公眾地方,藏有3支噴霧罐,每支均有膠紙黏上一個打火機。

被告馬子樂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獄10個月。(資料圖片)

求情望能判監14天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引述勞教報告求情,指被告知錯,他以往會兼職幫補家計,有餐廳東主表示願意給予機會,再次聘請被告。辯方明白因應控罪及被告的年齡,法庭判刑的選擇不多,報告指被告不宜入勞教中心,故只能判處監禁。

許大狀稱被告已還柙兩周,冀法庭酌情判處入獄14天;而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被告若被判囚少於3個月,便可視為無案底。他再呈上由被告及其家人師長撰寫的求情信,透露被告表示悔疚,其他人則形容被告上進及樂於助人,對案件感到愕然。

官指有部署及持續使用

鄭官判刑時,提到報告指不宜判勞教中心,故監禁是唯一選擇。他重申涉案武器產生的火焰可達1.5米,並認為被告花功夫將打火機綁上噴霧罐,可見是有所部署、有意持續使用。他又指法庭不能忽視物品落入他人手中衍生的危險,遂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及辯方呈上的求情信,減刑2個月,最終判監10個月。

案件編號:ESCC241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