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發起人戴耀廷教席去留 港大校委會下周二最終審議表決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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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因佔中案,去年被判囚16個月,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港大啟動程序處理戴耀廷教席問題,據了解,教務委員會最終認為戴涉及的佔中案影響大學聲譽,構成行為不當(misconduct)的指控成立,但並不構成解僱理由,港大校委會下周二將召開會議討論及作出最終決定。

行為不當成立 惟不構成解僱理由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去年4月被判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判囚16個月,其後獲准保釋候審。該案排期受疫情影響,延後至明年3月2日審理。

港大去年6月就此成立「探討充分解僱理由委員會」(Committee of Enquiry into Possible Good Cause),調查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的終身教席去留問題。據悉,委員會經過逾半年的討論,亦曾傳召戴耀廷陳詞,曾提出兩項指控,包括是否有「好的因由」 (Good Cause)解僱戴耀廷;和戴耀廷在佔中案的行為令大學聲譽受損,涉及行為不當(misconduct),最終委員會駁回第一個指控,並將報告呈交予教務委員會審理。

消息指,教務委員會在5月及本月初曾開會,最終認為戴涉行為不當(misconduct)的指控成立,但不構成一個好的解僱理由。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的教席去留問題,最終會交由校委會決定。(資料圖片 / 余俊亮攝)

戴耀廷回覆:保密規定、不便評論

校委會在下周二召開會議討論及表決戴的教席去留,除審視整個調查程序,亦會參考戴耀廷的書面申辯。而作為港大最高權力機構,校委會有權推翻教委會的決定。

《香港01》以短訊向戴耀廷查詢,戴稱「因有保密規定,不便評論。」港大回覆指,港大處理大學成員人事事宜,一向有嚴謹公正的既定內部程序。由於過程涉及機密個人資料,並要確保程序的完整公正,大學不會就有關事宜作任何評論。

據知,根據以往校內教師紀律聆訊的案例,一般被裁定涉及「行為不當」的教員,只會獲發譴責信,或者未能夠升職,而由於未符合「好的因由」,故不會作出解僱。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2條(9),「校委會不得終止任何教師的聘任,但如該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及在接獲教委員會就該項調查結果所提供的意見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