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帶錘非法集結 女學生被定違禁蒙面法等3罪成 囚8個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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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今早就《禁蒙面法》下達判辭,裁定無論在合法或非法的集信上蒙面均屬違法。4名男女學生涉嫌去年在尖沙咀涉參與非法集結,期間疑亦戴上蒙面物品,其案件亦在今(21日)裁決,裁判官裁定其中一名女被告全部罪名,包括一條違反禁蒙面法罪名成立,並判她入獄8個月,其餘3被告則認為有機會認錯人等原因而脫罪。

3女1男被告,全部均為學生,包括:傅詠琳(22歲)、林美珊(19歲)、袁靖恩(20歲)及15歲男生。4人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並各自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控罪指,他們去年10月27日在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3名女被告使用深灰色口罩,而男被告則使用黑色口罩。傅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她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傅是唯一被裁定罪成的被告。

傅當時帶同錘子並蒙面

裁判官裁決指,警員在推進期間,傅正身處向警方叫罵的集結人群中,裁判官不接納傅當時因好奇在現場旁觀,及她聲稱未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說法。

裁判官認為,傅當時帶同錘子參,是意圖利用錘子作非法用途。她參與非法集結時戴上口罩,以便乘亂逃脫後能避過罪責。

裁判官裁定傅三項罪名皆成立,又指當時的非法集結約1小時,期間有人向警員掟石,加上她當時帶備錘子,最終判她監禁8個月。

官認為另3被告有機會被認錯脫罪

另外3名被告,裁判官認為警員錯認其中兩人為早前留意到兩名女示威者,且能夠符合涉案擲物者所有特徵的人,只有稍後被警長發現的第四被告。惟裁判官認為現場人數眾多,不可能得知所有人的衣著,故不能排除衣物相同的可能,因此裁定另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6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