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政府終極勝訴 湯家驊:確立「公民抗命」必須和平行使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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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禁止市民在遊行時蒙面,24位前泛民議員及「長毛」梁國雄等入稟,挑戰條例的合憲性。泛民一方在高等法院勝訴,政府上訴後獲判大部份得直,雙方仍各提出法律觀點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審法院上月開庭審理案件,今(21日)頒判辭,5名法官維持上訴庭裁定《緊急法》不違憲的決定,亦一致裁定和平集會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換言之,終院判決指無論在和平合法或非法集會,皆不能蒙面。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確立了即使「公民抗命」權利也不得凌駕社會整體安全和利益、必須和平行使的原則,並確立政府就公共安全訂立緊急法例的權力。他又批評,民主派過往似乎將暴力示威者權利凌駕整個社會利益,今次法院已明確否決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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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認為,終審法院今次判決後,特首日後於公共安全受威脅之下行使權力,是合憲合法合理,以後這一點不再需要置疑。他提到,政府從來沒有否認動用緊急法不需顧及港人權利,只不過權利必須從社會整體安全、利益出發,與其他人因素平衡,包括法治、安定與秩序、其他人行使和平示威之權利等。

他提到,民主派當初提出訴訟時引用的理據,似乎將暴力示威的權利,凌駕於整個社會權利、其他人的利益,為保障示威者權利而漠視公眾安全,今次法院裁決已終極地否決這一點。另外,終院於判詞中以大篇幅描述去年的暴力情況,反映法院認為暴力行為不可接受,以法律「制暴」是合理。

湯家驊特別指出,今次頒下裁決的5名法官中,包括終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賀輔明過往在普通法地區中,一直被認為是對「公民抗命」解讀最具權威的法官,他於2006年英國案例R v. Jones & Others 判詞中,提出「基於良心的理由進行公民抗命,是有着長久及光榮的傳統」,多年來經常被一些民主派人士引用,解釋一些「違法達義」的行為。

湯家驊指,今次賀輔明有份參與的裁決,確立一個明顯的法律原則,那就是即使公民抗命,都不會只著重個人表達權利,而不顧公眾利益和權利。因此,他相信今次判決是「好肯定地將法治的定義放回原位」,確立相關抗爭自由必須和平行使。

湯家驊。(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