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截取通訊及監察專員石輝:無權審視國安法調查行動

撰文:鄭秋玲 溫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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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港區國安法》相關的截取通訊行動,只須經行政長官批准,有別於以往執法機關須按《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向法官取得法院手令做法。截取通訊及監察專員石輝今日(4日)表示,涉違《國安法》的調查行動與《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無關,無權審視關行動個案,故不會在截監報告中交代。

根據《國安法》規定,調查相關違例的竊聽追蹤行動,只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與《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例大相逕庭。截取通訊及監察專員石輝表示,兩條規例完全不同,截監條例「無權觸及國安法調查(No say in investigation un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雖然負責調查的國安處隸屬警務處,但負責部門不同,故有關行動個案亦不會在截監報告中交代及反映。

不能評論涉國安法調查案件

對於截監報告中不少事故涉及人員疏忽及錯失,會否擔心執法部門在國安法調查中有類似疏忽。石輝表示,不能排除仍會有人為錯誤,但由於專員不會獲取國安法調查相關資料,故不能夠評論,他樂意與執法機構分享他的經驗或提供意見。

另外,現行截監條例不涵蓋規管截取手機通訊軟件內容如WhatsApp等,石輝表示,保安局會繼續留意新科技發展,決定有無需要擴大監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