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都僭建? 屋宇署下令港鐵清拆北角站違規招牌

撰文:陳嘉敏 金芷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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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竟捲入僭建風波!今日(6日)網上流傳,有政府人員朝早到港鐵北角站外張貼告示,指站內印有港鐵標誌的招牌屬僭建物。記者到現場視察,發現有關告示由屋宇署發出,並貼在北角站B4出口,告示指港鐵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進行建築工程,要求港鐵於60日內,拆除被指是僭建的出口吊掛港鐵標誌招牌。港鐵發言人指,將作出適切跟進。

屋宇署在告示指印有港鐵標誌的招牌連支撐架屬違規建築。(金芷靈攝)

屋宇署在告示中指出,位於書局街12-18號樂嘉中心1樓,面向七姊妹道的簷篷底部懸掛的一個招牌以及其支撐架,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條規定,事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並取得其同意而進行。根據告示中的附圖,相關建築物是一個印有港鐵標誌的招牌。屋宇署要求有關人士在告示發出30日內展開工程,拆除相關招牌及支撐架,並將有關範圍恢復原狀,工程須於展開60日內完成。

屋宇署發言人指,署方正委聘顧問公司人員,於北角七姊妹道進行「大規模違例招牌清拆行動」,在視察過程中發現有關小型招牌並未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簡化規定而豎設,故署方按照《建築物條例》向有關人士發出清拆令,著令事涉招牌擁有人,在命令發出的日期起計60天內清拆涉事招牌。

發言人續指,任何人如在指定的日期過後仍未遵從命令,又無合理辯解,即屬犯罪。屋宇署可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0元。

港鐵發言人則未有回應會否依指令拆除招牌,只表示已知悉有關部門就北角站B4出入口外一個車站招牌的通知,會作出適切跟進。

屋宇署在北角港鐵站B4出口貼上告示,要求拆除違規建築物。(金芷靈攝)

《建築物條例》第14條列明,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對有關文件及圖則的書面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相關工程。

《建築物條例》第14條
(1)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下述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
(a) 對按規例向他呈交的文件的書面批准;及
(b) 對經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開的書面同意。 (由1993年第68號第6
條修訂)
(2) 除第28B(4)條另有規定外,批准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 (由1982年第41號第3條修訂)
(a) 賦予任何土地業權;
(b) 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或
(c) 豁免受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任何條文的規限,或准許違反任何該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