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10.1衝突9人案 唯一表證成立女被告 脫非法集結罪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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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國慶日黃大仙區發生衝突,9名男女被指涉參與非法集結,其中8人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裁判官今日(19日)裁決指,唯一表證成立、需要繼續進行審訊的女被告,雖然管有溪錢、身穿黑衣,但當時有另一批示威者跑向非法集結現場,她有可能是參與其他集結,而非涉案的非法集結,同裁定她無罪釋放,即同案的全部被告均全部脫罪。

仍在案中的唯一女被告李咏梅,29歲,任職私家看護,被控在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參與非法集結。

鳳德道當日確曾發生非法集結

裁判官黃士翔裁決指,雖然辯方投訴警員涉「抄證供」,但裁判官留意到有警員只是就時間地點使用相同字眼,有關情況不出奇,但有兩名警員的證供卻連錯處也相同,令其證供有疑點,不過這並不影響其他警員的證供,裁定鳳德道曾發生非法集結。

憑衣著裝備無法證另8人參與非法集結

黃官續指,由於黃大仙有其他集結,只憑該8名被告的衣著、裝備等,無法證明他們曾參與在鳳德道的非法集結,也沒證據顯示當時有其他非法集結,故裁定8名被告表證不成立。

李有可能是參加其他集結

唯一表證成立的李,黃官解釋由於警方在她身上搜出溪錢,而她在示威者逃走的路線中被捕,故裁她表證成立。不過,由於當時亦有另一批示威者跑向非法集結現場,考慮到她被捕時間、地點,就算她身上有溪錢、身穿黑衣,她有可能是參與其他集結,她曾參與鳳德道非法集結並非唯一推論,裁定她罪脫。

案件編號:WKCC38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