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清場藐視法庭案 律政司申請以誓章處理證供 法官押後裁決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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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錦滿稱他只是普通市民,毋須藉官司作政治本錢。(陳雯慧攝)

律政司早前控告「四眼哥哥」鄭錦滿等17人刑事藐視法庭,指他們於前年11月佔旺期間涉違反禁制令,案件今在高院作指示聆訊,律政司要求案件在審訊時以誓章方式處理證人證供,除了鄭錦滿及另一被告同意律政司做法外,大部份被告以公眾利益和罪成帶來的刑事判罰後果,提出反對,法官押後裁決。

鄭錦滿稱官司好困擾 想盡快解決

現為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在庭外指,同意律政司做法是因為想以儘快方法解決事件,始終事件由2014年11月發生至今已有兩年,而且除此外案,尚有一宗彌敦道佔旺禁制令案,有更多政治明星,但他作為一個普通巿民,毋須藉官司取政治本錢,認為官司「好困擾」,和律師團隊商量後希望嘗試以較快捷方法解決官司。

鄭錦滿強調他的立場只認同自己當時在現場,但律政司同意案情指他有衝擊或襲警,他一定不會同意。另外他又指,他在本案獲批法援,加上自己曾坐過監,不會因為要負擔訟費或害怕「坐監」刑罰而同意律政司的做法。

律政司指若被告能同意案情可省法庭時間

律政司今在庭上陳詞透露,被告鄭錦滿和歐煜鈞同意承認本案的責任,並要求法庭指令,審訊時按一般民事程序方式處理,即證人口供主問以誓章呈交法庭,若有爭議,可在證人台上讓辯方盤問,而案情可以同意案情方式處理。但有部份被告反對,律政司強調,此案審訊期達40日,以誓章及同意案情方式處理可節省法庭時間及訟費,而且案件作公開審訊,所有案情、涉及錄影片段都會在庭上作公開展示及播放,公眾可在庭上瞭解詳情,沒有存在不公或違反公眾利益的原則。

代表鄭錦滿和歐煜鈞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案件涉及兩個日子,但鄭只同意在2014年10月20日曾在涉案範圍出現,歐只同意在2014年11月1日當日出現,因案件涉及藐視法庭罪,希望法庭儘快開審,另要求法庭再定一個指示聆訊要求處理兩人的證供。

部份被告指敗訴會有刑事後果

不過代表其他被告的律師反對律政司的建議,指案件雖以民事程序進行,但被告若被判敗訴,更會有刑事後果,根據刑事檢控程序和人權法,被告毋須呈交證人供詞,並須由律政司舉證,然而律政司由始至終都沒有作出澄清,所以不能認同律政司的建議。

另三名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文伙安、黎宇聲和翁耀聲反對律政司做法,另一任社工的被告朱瑞英庭上指警員當日作假口供,她在晚上8時半根本未到現場,更和警員爭拗了近一小時,卻被引誘下簽署了警方文件,所以會在庭上質疑警方供詞。

案件編號:HCMP2916--293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