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運動】30名涉藐視法庭示威者 上訴求撤銷控罪被拒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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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左)及岑敖暉(中)與其他35人被控在佔旺期間藐視法庭。(資料圖片)

旺角佔領區前年11月清場,警方拘捕一批涉違反禁制令人士,控以刑事藐視法庭,但律政司因漏招而撤控。法庭後來批准律政司重新或繼續檢控兩批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和黃浩銘在內,合共37人; 其中30人今日在高院提出上訴指,律政司一年後才向眾人檢控刑事藐視法庭,申請逾時,要求撤銷有關判決,但遭上訴庭駁回申請,書面理由押後頒布,律政司一方可獲訟費。

黃之鋒、岑敖暉等今日未有到庭,代表他們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庭上稱,律政司初期檢控答辯人違反《簡易治罪條條例》23條阻礙公職人員執行罪行,但其後撤控,並在一年後即2015年11月再控告他們刑事藐視法庭,再於2016年3月以申請修改案情撮要重新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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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律師指律政司一罪兩審

麥高義指,律政司撤銷簡易治罪修例,改控刑事藐視法庭罪,質疑律政司做法是一罪兩審,所以認為答辯人應仍受《簡易治罪條例》保障,只可以在六個月期限內檢控他們,現時律政司申請明顯逾時,對答辯人不公。而且答辯人面對刑事藐視法庭罪,較阻礙公職人員罪行更嚴重,較有合理期望清楚審訊程序,但律政司卻在漏招後沒有重發一張新通知書,違反答辯人的合理期望。

律政司:刑事藐視法庭無起訴時限

但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在普通法中刑事藐視法庭根本無時限,而且控罪根本和《簡易治罪條例》第23條性質不同,該條例有半年提控檢控,除了考慮公眾利益,亦參照了《裁判官條例》第26條申訴或告發須於半年提出的規定。至於重新檢控各答辯人,余若海指,事件都沿自同一宗案件,非兩宗不同案件,案件審訊編號亦是一樣。

律政司就前年執達吏及警方清理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佔領現場時遭遇阻攔一事,控告37名現場人士刑事藐視法庭,但因律政司未有按法院規則,於入稟14天內呈交通知書予法庭申請排期,令案件胎死腹中。其後律政司就亞皆老街案件從新提控,彌敦道案就以案情撮要有內容需修改為由,再次申請訴訟許可;兩個處理方法早前均獲高院原訟庭接納。

案件編號:CACV69-89,125-13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