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否認危駕致人受傷受審 片段顯示開車講電話 埋怨工作
1名督察涉去年8月在下班時駕駛私家車,離開沙田警署。當他的座駕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時,疑在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衝紅燈,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令對方車上的乘客受傷。督察否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庭上播放當日的行車紀錄儀片段,被告的私家車從沙田警署駛出,沿途有接聽電話,對話內容圍繞被告以粗言穢語埋怨工作。控方另傳召被撞車輛的司機許煥作供,許憶述,被撞時衝擊力頗大,令他感覺暈眩。裁判官施祖堯聽取控方舉證後,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表示,被告將出庭自辯。
被告王昶然(28歲,警務督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4年8月3日,在沙田沙田圍路與沙田路交界近燈柱 N0688,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男子陳國文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聽取控罪後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承認事實指出,當日涉案的私家車沿沙田圍路(上水方向)左線,在綠燈下右轉駛入沙田路方向,與被告駕駛的私家車發生碰撞,雙方再就事件報警。其後當警方調查時,被告稱他當時由沙田圍路直行駛到意外地點,因為看錯道路前的一個交通燈號,以為該路口允許直行,於是繼續直行,雖然他立刻剎車,但仍是撞到了另一輛車。
庭上播放行車紀錄儀片段 顯示被告駕駛時沿途有接聽電話
庭上播放當日的行車紀錄儀片段,被告的私家車從沙田警署駛出,沿途有接聽電話,對話內容圍繞被告以粗言穢語埋怨工作,其後撞到另一輛私家車,片段隨即被截斷。辯方指出,被告在事發時已掛斷電話,裁判官施祖堯質疑,被告與另一方的通話並非以「bye bye」結束,而是「喂喂喂,然後cut線。」
控方另傳召被撞車輛的司機許煥作供,許憶述,事發時正等待轉燈,他以正常速度,即約時速10-15公里行車,突然感到車身被撞擊。
事主指其車輛被撞後 他感覺暈眩
辯方代表大律師傅昶生問許,被告在撞到其車輛後,並沒有再向前衝。許憶述指不清楚被撞後的事,其後他再補充:「(被撞後)個頭都暈晒架,畀佢咁樣撞,衝擊力都幾大架。」許續指出,被撞後車身歪掉。
辯方質疑,許當時的起步車速並非如他所說是時速10-15公里,而是40-45公里。許稱不知道,因為其車輛剛轉彎後,就已經被被告駕駛的車撞到。
案件編號:STCC 37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