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死車棄街|運輸署:如車主違例可被拒發駕照 三種情況可豁免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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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打擊及監管棄置車輛,運輸署將於12月22日開始新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車主須為2年或以上未有領照車輛作妥善安排,否則可被罰款及監禁。

運輸署助理署長李美鳳今早(10日)在電台節目指,修例後希望可從源頭解決棄置車輛問題,讓車主盡他們的責任。她又表示,如車主違例,除了法律後果,運輸署亦會考慮拒絕向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運輸署金鐘統一中心香港牌照事務處。(資料圖片/楊凱力攝)

運輸署昨日(9日)公布新制,運輸署助理署長李美鳳今早在港台節目《千禧年代》上表示,新制是為了加強管制長期沒有領牌的車輛,希望車主盡其責任,如不想擁有車輛,便要作出妥善處理,或向署方取消登記。

她續指,以往如車輛沒有領取牌照2年,運輸署便會向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他們在10日內處理,否則會取消其車輛登記;修例後,車主須在收到通知書的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署方希望可從源頭解決問題。

李美鳳續說,如車主在3個月限期內未有採取行動,署方會透過法律程序將車主定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6個月。她又提到,除非車主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為加強打擊及監管棄置車輛,運輸署將於12月22日開始新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車主須為2年或以上未有領照車輛作妥善安排,否則可被罰款及監禁。(資料圖片/賴卓盈攝)

至於豁免,李美鳳舉例指如車輛正在等待零件維修,或是作為私人珍藏、車輛為30年或以上的車輛,又或是妥善保存在車行的寄賣車輛都可獲豁免,原則是必須妥善處置,不會影響道路。她指豁免時長需視乎情況,如等待零件的車輛,一般豁免期為一年,車主可以在豁免期完結前再交文件申請豁免;私藏車輛則要平衡車主及署方行政需要,如車主有私人土地或車位,最長可獲豁免10年。

根據資料,政府有關部門在2021年至2024年間,共進行了410次打擊棄置車輛的執法行動,涉及3,300部車輛,當中約九成為電單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