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死車棄街 12.22起未領牌兩年車輛如無取消或續牌 車主違法
撰文:吳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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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今日(9日)宣布,將於12月22日實施新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運輸署將會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的車輛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他們在三個月內為車輛重新領牌、將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並完成取消登記。運輸署指,如車主在該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沒領牌或獲豁 車主仍須承擔車輛引起的法律責任
運輸署表示,12月22日起,署方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的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署方續稱,即使未為車輛領牌或獲批豁免,車輛仍會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繼續承擔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
如車主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的過戶申請,及拒絕向涉事車輛或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運輸署指,新規例引入新罪行,希望提高阻嚇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署方又表示,如個別車主有實際困難而未能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
三種情況可獲豁免 包括等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車輛
一般而言,以下三種情況可獲豁免,一是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二是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最後是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
署方稱,車主如有其他合理理由可向署方提出,署方會視乎個案情況考慮是否批出豁免。申請豁免的資格和指引將於稍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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