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補習老師涉非禮男童脫2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需發還重審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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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協義務男補習老師涉在功課輔導班中,三度摸或掃一名11歲男童的大腿、大腿內側及下體,被控以3項非禮罪。男老師經審訊後,只被裁定1項非禮罪成。律政司事後就被告所脫的兩項罪名提出上訴,並認為原審官未仔細考慮涉案的監控攝錄影像證供。上訴庭今(23日)下判辭,認為原審官確未作充足考慮,裁定律政司的上訴得直,被告原本脫罪的兩項非禮,需發還重審。
被告亦有就其罪成的非禮罪提上訴,但被駁回,維持原判。
事主X不作供 原5控罪減至3罪
被告何永恒,42歲,原被控5項非禮罪,指他於2022年8月13日至27日期間,在深水埗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分會,猥亵侵犯男童X。由於男童X不願意出庭作供,控方申請將其中兩罪存檔法庭,被告僅就3罪受審。
控方指監控錄影拍到疑涉案行為
控方指,原審的暫委法官以鏡頭的距離和角度問題,裁定相關的監控錄影未能證明被告對X進行非禮,是有違常理。律政司續提出,相關的片段顯示,被告曾經摸、掃及或用手指輕抓X的下體、大腿、腰間及臀部等部位,而這些動作必然屬猥褻,認為原審法官沒有仔細分析該些證據。
上訴庭認為確有極有力證據未被識辨
上訴庭回應指,翻播了部份監控錄影,該些片段顯示了被告攬腰、摸大腿和搓揉X褲襠位置等動作。原審法官沒有辨識到某些極為有力的證據,如每當有人開門或看向被告,被告就會立即停手的行為,故接納控方所指,原審法官沒有小心考慮以達成裁決,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兩項無罪裁決,案件須發還在另一區院法官審理。
被告亦就罪成控罪提上訴 但被駁回
被告亦有就他被裁定罪成的一項非禮罪提出上訴,並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分析對他有利的重要證據,如案發時有其他人在場,及有監控鏡頭等,認為對其不公。惟上訴庭指,被告的所有動作皆在桌面下進行,他亦和另一桌的導師和學生有距離,認為被告漠視鏡頭的存在毫不為奇,被告的論點起不了作用,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CAACC96/2024、CACC1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