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緩刑期再濫收車資 官斥損害香港聲譽 囚62天停兼停牌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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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因濫收車資等被判緩刑僅4個月,再次被乘客投訴多收115元,是實質車費的七成半,又以「壞機」為由拒絕發收據。司機早前承認濫收車費等3項傳票,案件今(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斥被告明知故犯,浪費法庭給予的機會,又稱的士是市民大眾及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其行為有損香港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聲譽,須判阻嚇性刑罰,遂他就3項入獄48天,另罰款1200元及暫停的士牌照1年,另要就違反緩刑令的刑期服刑,合共判囚62天。

被告鄺嘉豪(44歲)承認3項傳票控罪,包括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拒絕發出車費收據;及濫收車費。

被告鄺嘉豪在東區法院再認濫收車資被判囚62天。

稱因極大經濟負擔而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真誠反省,非常後悔,日後亦不會再從事的士司機的工作,犯案亦是因為家庭狀況令被告有極大的經濟負擔,生活捉襟見肘,望法庭判刑時可參考上次的量刑起點。

官指被告非第一次判緩刑

暫委裁判官許祈峰判刑時指出,被告現年44歲,已轉職餐飲散工,平時有做義工,今次是因為貪心及經濟原因犯案,惟許官認為此非減刑因素,且被告不是第一次被判緩刑,故不接納辯方早前求情所指,被告不清楚緩刑令的意思。

明知故犯浪費法庭給予的機會

許官斥,被告的行為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給予的機會,是不知悔改。許官稱,的士是市民大眾及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政府亦致力於提升其服務質素,惟被告的行為損害旅客利用及香港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聲譽。

須判阻嚇性刑罰

許官續指,法庭要向大眾,尤其是的士司機傳送訊息,有關行為須承擔嚴重後果,故會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遂判處被告就3項控罪入獄48天、罰款1200元及暫停的士牌照1年,另須執行早前緩刑的刑期,即共判囚62天。

載乘客由尖沙咀往中環多收115.5元

案情指,在2024年12月6日,被告在接載乘客由尖沙咀前往中環天星碼頭時,收費應為93.5元,調整費用後及加上隧道費後,費用應為152.5元。在乘客支付300元後,被告只找回32元,即多收了115.5元的車資,比實際應收提升了逾75%。在乘客要求收據後,被告以「壞機」為由拒絕,且案發時他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乘客遂報警處理。

案件編號:ESS7083-70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