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載內地客過海多收115元 稱或誤解緩刑致重犯 還柙候判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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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因濫收車資等被判緩刑僅4個月,又再重施故技,載內地乘客由尖沙咀至中環收268元,比實際收費多收逾115元,乘客要求收據亦以「壞機」拒絕,更未出示其的士司機證。乘客拍下影片報警。司機今(6日)在東區法院承認濫收車費等3項傳票,並稱上次判緩刑時碰巧喪父,或誤解緩刑意思。暫委裁判官許祈峰將司機還押,並押後至10月20日判刑,以候司機的背景報告。

被告鄺嘉豪,44歲,承認3項傳票,包括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拒絕發出車費收據;及濫收車費。

被告鄺嘉豪承認緩刑期內再濫收車資,裁判官下令還押候判。

多收車資115.5元

案情指,被告在2024年12月6日下午4時30分接載內地旅客由尖沙咀海港城至中環天星碼頭,到站後收費錶顯示車資為93.5元,根據市區的士調整收費,實際車資為102.5元,另加50元隧道費,惟被告卻稱車資為253元。乘客支付300元,被告只找贖了32元,即收取了268元,比實際應收的152.5元,多收了115.5元。

被告未有在車上展示其的⼠司機證,乘客要求收據時,被告又稱「壞機」拒絕。乘客遂以手機拍攝片段,其後再向警方投訴。

緩刑期內犯下本案

被告過去曾因濫收車費及未有展示的⼠司機證等被定罪被控,最後被判緩刑,他在緩刑期展開約4個月犯下本案。

要付前妻贍養費及現任妻子醫藥費

辯方求情指,被告需支付前妻贍養費、兒子學費,並要付現任妻子的醫藥費等,他現從事餐飲業散工,月入約2萬元,除了收入亦要靠積蓄維持生活。被告因一時貪念和經濟壓力而犯案,他雖非第一時間認罪,仍節省了法庭時間。

上次判緩刑碰巧父親離世

律師又指,被告上次判緩刑當日碰巧其父親離世,他可能因而誤解緩刑意思。冀法庭念及被告喪父、現任妻子病況惡化,及經濟壓力等,再給被告改過機會,繼續判被告緩刑。

案件編號:ESS7083-70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