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撞斃3歲女童 司機被裁不小心駕駛罪成 還押候判

撰文:陳曉欣
出版:更新:

六旬外公抱著3歲外孫女時疑衝紅燈,在西環遭電車撞到,3歲外孫女捲車底不治,電車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罪,專家指若見到行人疑衝紅燈有作出反應,或能避免意外。司機自辯時卻稱他當時已響「叮叮」並有減速,他得知女童離世亦好沉重。暫委裁判官鍾穎詩今(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鍾官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12月23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鍾官指被告未有適當地注意準備過路的途人,以致未能在更早的時間煞車,令事主被電車輾過。被告聽取裁決時,一度哽咽。

被告李要東(49歲,電車司機),被控於2024年8月15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26170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38的電車。

被告李要東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還押候判。(資料圖片)

官不接納被告庭上稱在碰撞前2至3秒煞車 指被告在急煞之際女童已被捲入車底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在庭上全盤推翻其錄影會面說詞,解釋自己學歷低和有文化差異,當時思緒混亂和想回家,所以被警員問到碰撞前安全島上有無人,及有否採取措施避免碰撞時,均回答不知道,並稱自己聽到車底有異響時才停車。

鍾官認為,被告會面時的神色並無異常,因此全盤接受其當時說法,裁定被告對女童的觀察明顯不足,並拒納其庭上解釋,即他稱有在碰撞前2至3秒煞車。而閉路電視片段清晰可見,外公抱住女童踏出黃線後1秒便捱撞,電車在碰撞後3秒停定。根據電腦記錄顯示,被告在急煞之際女童已被捲入車底。

鍾官續指,在被告駛過過路處前,女童外公4人已經站在安全島,一個合理的駕駛者應該加倍留神。當被告見到原本站立的外公有所動作時,他必然要作出隨時剎車的準備。如果被告有適當謹慎及專注,見到外公在安全島上有所動作時,他必然會在外公踏上過路線黃線前停低,即使不能避免碰撞,至少可更早煞車,不至於輾過女童。此外,案例亦指出即使意外屬無可避免,但亦可構成不小心駕駛,遂裁定被告罪成。被告聽取裁決時,一度哽咽。

求情指被告感到非常內疚和自責 向死傷者家屬道歉 官明言判囚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2019年從內地來港,任職電車司機,與妻育有兩子,他曾獲頒最佳車長獎,沒有發生過交通意外,他在事發後不再駕駛電車,現於電車車廠做散工。本次意外非常不幸,被告感到非常內疚和自責,他對死傷者家屬致以深切道歉。他承諾以後會小心駕駛和改善態度,絕對不會重犯,冀法庭判非監禁刑罰。

鍾官指,意外導致女童身亡和3人受傷,且被告完全沒有減速和採取措施避免碰撞,加強不小心之處,判監無可避免,被告還押至12月23日判刑,以候背景報告。

涉事電車停在現場。(黃偉民攝)
涉事電車車底有損壞。(黃偉民攝)
涉事電車停在現場。(黃偉民攝)

承認事實指,六旬外公當時右手抱著3歲女童(死者),左手則拖着6歲外孫女,並有一名女印傭同行,他們在過路處的安全島停下。外公其後衝紅燈,被電車撞倒。

碰撞前電車時速16公里

交通意外重組專家黃暉曾以閉路電視片段分析及到現場重組案情,經其計算電車在碰撞前的時速為16公里。黃指,在碰撞前數秒外公抱住死者,停在安全島位置,當一輛輕型貨車駛過不久後,外公踏前一步再踏上黃色斑馬線,他及死者隨即被電車撞到。黃指,由外公踏上黃線到挨撞相隔1.1秒,而一般人面對危險的反應時間為0.9秒,黃認為碰撞實為「無可避免」。

若見外公踏前已煞車或可避免撞撞

黃又指,肇事電車在碰撞後4.4秒後停定。如果被告在見到外公在安全島踏前一步時便有意識要煞車,或可避免到碰撞。

見有路人已減速及響叮叮

被告自辯稱,他當時在遠方見到4人在安全島等候過路時,他開始減速及響起「叮叮」聲提示行人。他一見到安全島上有人前傾和有動作時,已緊急煞停,惜仍撞到人。

得知女童離世感沉重

被告作供時一度哽咽,並稱得知女童離世後感到好沉重,腦海不斷浮現事發畫面。他當日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時,仍感到很混亂,故被警員問及車速及知否有途人時,均回答不知道。

案件編號:ESCC 38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