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輛領牌制12.22實施 車主過期未處置逾2年未領牌車輛可被判監
撰文:董素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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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今(14日)表示,車輛登記及領牌新制度將於本月22日起實施,在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為其車輛負上責任,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屆時署方將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的3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將相關證明文件提交運輸署,並取消登記。車主逾期不作適當跟進,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
運輸署:新制度為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新制度旨在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的車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的問題。提醒車主在新制度下,即使未為車輛領牌或成功申請豁免,車輛仍會一直登記在其名下,車主須繼續承擔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車主可於運輸署的「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處理各類牌照事務及妥善處理名下未領牌車輛。
定罪後車主未繳付罰款 運輸署將拒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運輸署表示,如車主在該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作適當跟進,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
(一)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二)不處理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的過戶通知;及
(三)拒絕向涉事車輛及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3種情況可申請豁免
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一般而言,可獲豁免的車輛包括:
(一)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
(二)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或
(三)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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