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飲用水風波|涉欺詐供應商董事 高院申請保釋被拒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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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內地飲用水疑被騙案,品牌「鑫樂觀音山」的供應商「鑫鼎鑫」,涉以不實資料欺騙物流署,六旬男董事和供應商被控欺詐等13罪。案件在裁判法院提堂時,董事不獲保釋。他今(24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暫委法官謝志浩聽取陳詞後,拒絕其保釋申請,董事需繼續還押。案件將於3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以待控方準備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被告呂子聰,61歲,被警方商業調查科控以欺詐罪、企圖欺詐罪,以及3項屬交替控罪的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

鑫鼎鑫董事兼股東呂子聰欺詐罪被捕。(資料圖片)

欺詐罪指,呂子聰於2025年5月1日至8月16日,向香港特區政府轄下政府物流服務署虛假陳述,以作欺騙:

1)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供應的瓶装飲⽤⽔,由樂百⽒(廣東)飲⽤⽔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產

2)由樂百⽒(廣東)飲⽤⽔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能自我證明》和《⾃我聲明》為真實;

並意圖詐騙,誘使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標,並於2025年6⽉26⽇與其簽訂價值5294萬元的瓶裝飲⽤⽔供應合同,為港島及離島多個政府部⾨提供瓶裝飲⽤⽔,導致鑫鼎鑫獲益,或導致政府蒙受不利。

企圖欺詐罪則指,呂子聰於2025年8月11日,向物流署作虛假陳述,即指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3份申請人為:鑫鼎鑫的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其水樣本的3個編號的檢測報告為真實,並意圖詐騙及誘使政府就與鑫鼎鑫於2025年6月26日簽訂的合同,即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批准變更生產商的申請;令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政府蒙受不利。

呂子聰另被控3項使用虚假文書副本罪,為企圖欺詐罪的交替控罪,指他於2025年8月11日,在港明知香港標準及檢測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一份申請人為「鑫鼎鑫」的「東娃」3份水樣本的檢測報告為虛假文書,仍使用該文書的副本,意圖誘使容啟初接受該文書副本為真文書的副本,以致對該人或其他人不利。

此外,海關控告呂子聰和「鑫鼎鑫」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指他們於 2025年7月18日至8月13日,向政府供應 32,081 支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樽裝飲用水,即聲稱其製造商為「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海關另控告呂子聰和「鑫鼎鑫」管有應用虛假商品的貨品作銷售用途罪,指他們於2025年8月25日左右,在香港新界上竹園竹攸路丈量第 104 約地段第 1515 及 1516號,管有 2,057 支樽裝飲用水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即聲稱其製造商為「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食環署則票控「鑫鼎鑫」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罪,指「鑫鼎鑫」在2025年7月 17日至8月13日在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43 樓售賣預先包裝食物,即鑫樂純淨飲用水,而該食物沒有依照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即該預先包裝食物沒有加上有關食物的適當保質期及適當語文(即須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的資料的標記或標籤。

食環署亦票控「鑫鼎鑫」未登記食物進口商罪,指「鑫鼎鑫」在2025年7月17日至 8月9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於香港經營食物進口業務,即進口樽裝飲用水(鑫樂純淨飲用水),而被告公司並非根據香港法例第 612 章《食物安全條例》第 2 部就該食物進口業務登記的食物進口商。

呂子聰被食環署票控同樣兩罪,指他作為「鑫鼎鑫」的唯一董事,同意或縱容該公司作出以上行為。

案件編號:HCCP 14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