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用紙皮等在花槽縱火 辯稱火機壞了想點煙 官斥荒謬囚32月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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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地盤工人涉在旺角花槽縱火,被捕後發現身上有打火機及一罐丁烷,他認罪但辯稱因打火機壞,才帶備氣體出街,又因未能點煙,才先點著紙皮,發現火勢蔓延,便用發泡膠撲火。法官謝沈智慧直指說法荒謬,又指辯方把事件說成是意外是匪夷所思,認為被告明顯是故意縱火。此外,她認為被告年紀不算老邁,過去紀錄亦不良好,判他入獄32個月。

被告范志光(64歲,地盤工人)承認3項縱火罪成,指他於2024年10月22日,在旺角塘尾道及亞皆老街交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花槽泥土、植物及垃圾站外牆;他另在同日兩個不同場合,用火損壞行人天橋外牆及花槽泥土。

2024年10月22日,塘尾道天橋底有人縱火,遺下燒焦的發泡膠箱及膠袋等雜物。(左朗星攝)
天橋底部被熏黑,遺下燒焦的發泡膠箱及膠袋等雜物。(羅日昇攝)
被告范志光在區域法院認縱火被判囚32個月。(黃浩謙攝)
被告范志光求情稱,因火機壞了,故帶了丁烷氣體出街。官卻稱案發地點在旺角,那裡便利店比比皆是,質疑被告為何不買新火機而要帶氣體出街。(資料圖片)

有人見被告把點著的紙皮推入花槽

案情指,在案發當日有途人行經塘尾道及亞皆老街行人天橋底時,見被告將一塊點著的紙皮推入花槽,並叫途人:「唔好多事。」其後有人見到附近有發泡膠起火,於是報案。消防員到場撲熄火種,當時未發現起火成因。

被告被捕時身上有丁烷及打火機

翌日下午,警方在行人天橋附近截獲被告及把他拘捕,並在被告身上發現了一罐丁烷及打火機。被告警誡下認曾點燃紙皮。閉路電視及行車紀錄儀影到被告離開現場。本案所涉的維修費用約為2.1萬元

辯稱隨手棄火種後用發泡膠撲火

法官謝沈智慧引述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打火機故障,故隨身帶備打火機氣體;又因打火機故障,令他無法點煙,故他點起紙皮來點煙;惟被告隨手掉棄火種,結果火勢蔓延,指被告其後嘗試用發泡膠及紙皮撲火。

官指辯方說法荒謬兼匪夷所思

法官質疑辯方說法,若被告的打火機故障而無法點煙,就更不可能燒起紙皮;此外,案發的地點在旺角,便利店比比皆是,被告大可購買新的火機而無須大費周章,直言覺辯方把被告的行為說成意外,是荒謬及匪而所思,不能接受,並認為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故意縱火。

被告稱案發時受酒精影響

法官又稱,被告用火機燃點火種,令兩花槽的三位置起火,屬故意縱火。被告現年64歲,身體狀況不理想,心臟及血壓有問題,惟其年紀不算老邁,亦不屬紀錄良好,案發時受酒精影響也非求情理由。被告胡說八道,自圓其說,坦白認罪是唯一的減刑因素,終判囚32個月。

案件編號:DCCC2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