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拍照|白內障婦稱想看清法官容貌 官信無惡意 准守行為2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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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婦涉於去年8月,在區域法院的法庭內拍攝法官郭偉健的照片,被控一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案件今(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指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案情指,被告患有自內障,因想看清楚法官的樣子而拍攝。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准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2年。
女被告陸佩玲,65歲,退休人士。原被控於2025年8月28日,在灣仔區域法院15樓49號庭,未經合法授權拍攝法庭內人員的照片,即法官。
庭上用手機對著法官拍照
她承認的案情指,被告的男友被控詐騙等罪,她於案發日下午陪男友到庭。法庭保安員於下午3時許,發現被告把手機的鏡頭對著法官,拍攝照片,事件因此報警。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係有影相,因為我有自內障,純粹好奇心,想睇下法官個樣。」
官信被告沒有惡意准守行為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本案為單一事件,認為被告沒有惡意,准她自簽2000元,守行為2年,控罪撤銷。
案件編號:ESCC25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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