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針對「戀屍」訂新罪 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可囚10年
「戀屍行為」、即感到屍體有性吸引力或涉及屍體的性行為,在香港目前沒有訂立特定罪行訂為刑事罪行。保安局周一(29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全面檢視及修訂源自70年前的香港性罪行法例,當中建議訂立一項「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將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範圍涵蓋涉及「插入」和「不插入」的性行為,建議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保安局:戀屍行為為死者家人帶來極大痛苦 應予以禁止
保安局指,香港現時無訂立特定罪行,將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訂為刑事罪行,雖然某些涉及屍體的行為在有限的情況下可根據一般罪行,如普通法下「阻止合法埋葬屍」罪予以檢控,但該等條文並未直接處理戀屍行為所造成的獨特傷害,既未能充分維護死者的尊嚴,亦為其家人帶來極大痛苦,因此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應予以禁止。
「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涵蓋「插入」和「不插入」的性行為
保安局指,在參考英格蘭與威爾斯、加拿大、新加坡及新西蘭等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類近法例後,建議訂立一項「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將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範圍涵蓋涉及「插入」和「不插入」的性行為。
最高囚10年 保安局:以向遺屬保證法律可保護其親屬遺體免受性侵犯
保安局指,考慮到戀屍行為、特別是與屍體性交)對死者的侮辱,在刑罰方面,有需要對潛在犯罪者起一定的阻嚇作用,以期可向死者的家人保證,法律可保護其親屬的遺體免受性侵犯,建議「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