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拖15年案以控方不提證據作結 彭鴻昌批初偵會處理有疏漏

撰文:洪戩昊 董素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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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委員會今日(29日)就一名病人2010年接受激光矯視後角膜糜爛、2011年向醫委會投訴涉事眼科醫生饒文杰的個案展開研訊。最終,醫委會研訊小組在考慮控方不提任何證據及醫委會法律顧問意見下,宣判指控不成立。

擾攘15年,最後竟以不提證據檢控作結,惹來浪費資源的疑問。律師兼病人權益工作者林志釉解釋,不提證據檢控是因為控方認為「冇得打」,但作為控方的醫委會秘書處及律政司也沒有權主動撤銷檢控,所以便會出現例行公事的情況。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案件已經通過初偵會,理論上理據有一定基礎,並有一定入罪機率才會安排研訊,認為最終結果如此反映調查基礎不足,認為初偵會處理案件的過程或有疏漏。

涉案醫生饒文杰今日未有出席研訊,圖為其代表律師。(洪戩昊攝)

病人2011年5月不滿激光矯視手術 醫委會投訴

案情指,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眼科醫生饒文杰為病人陳女士提供治療,包括雙眼角膜切割激光矯視手術(LASIK)和角膜切除術。病人對治療不滿,遂於2011年5月向醫委會投訴。

投訴由初偵會調查 初步成立才轉交研訊小組 「冇得打」仍須走完程序

根據程序,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會先就投訴作初步調查。若認為投訴初步成立,便會轉介至研訊小組。展開研訊時,控方(醫委會秘書處,通常由律政司派出的律師代表)會再三考慮案件的法律理據、雙方證據,以及相關的醫生守則等。

若控方在此階段認為「冇得打」,便會不提證據檢控,理論上完成研訊程序,實際上被告則沒可能被定罪。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彭鴻昌:不提證據檢控不常見 指反映初偵會處理案件或有疏漏

彭鴻昌表示,不提證據檢控作結在醫委會研訊而言不常見,形容案件奇怪。他指出,案件已經通過初偵會,理論上理據有一定基礎,並有一定入罪機會才會安排研訊,認為最終結果如此反映調查基礎不足,認為初偵會處理案件的過程或有疏漏。他認為,案件拖延15年屬不理想,醫委會應就案件披露更多資訊,以免惹來質疑。

彭鴻昌指出醫委會改革後,部份個案會有專責調查員負責,期望屆時不會再在研訊開始後,才發現沒有足夠理據,亦不會再有拖延太長的個案。

律師兼病人權益工作者林志釉。(資料圖片 / 黃寶瑩攝)

林志釉:委會秘書處還是律政司也沒有權主動撤銷檢控

律師兼病人權益工作者林志釉指,醫委會研訊較少出現此情況。他說,初偵會由專業人士組成,判斷投訴初步成立有依有據,所以不論是醫委會秘書處還是律政司也沒有權主動撤銷檢控,必須完成研訊程序。

被問及撤控程序上有否改善空間,他則稱暫未想到,但這情況在在刑事檢控常有發生,例如原告不願出庭,或案件拖得太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