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不滿的士司機稱接老婆 投訴拒載 官認為司機非揀客裁罪脫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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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稱在圓方有蓋的士站截車時遭拒載,司機因而被票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司機否指控,案件(KCS31547/2025)今(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姜姓女乘客指,被告曾問她可否在佐敦的地方下車,因他要「接老婆」, 她稱當刻即呆立當場,故記下資料投訴。司機卻辯稱當日已經「冚旗」,並非工作狀態,強調無揀客。

暫委裁判官黎匡晉裁決指,認為環境證供顯示司機當時未有打算允許任何乘客上車,他已鎖上車門,其他乘客詢問時亦沒有接載其他人,認為環境證供亦支持司機說法,故接納司機解釋,裁定司機罪名不成立。

被告連大為(42歲)被票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指他於尖沙咀圓方1樓北的士站,身為展示登記號碼 VM9263之的士的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故意 拒絕接受姜欣欣的租用。

被告連大為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乘客指被告曾稱要去接老婆

女乘客姜欣欣(音譯)指,當天被告駕車至的士站落客區落客後,再度折返至同一的士站的上客區。姜稱,見到被告「For Hire」的紅色牌升起,於是想打開後方乘客位的車門,惟當時車門上鎖,被告隨即調低車窗。姜指被告曾問她:「如果一定要上車,可唔可以喺近啲佐敦嘅地方落車,因為佢要去接老婆。」

另有男子問可否旺角被告亦無

姜稱,她呆立當場,此時另一名帶行李的男子上前,聲稱要前往旺角,惟被告同樣未有理會,便駕車離開。姜表示,她大約記下案發經過,其後作出投訴。

被告稱已冚旗及把門上鎖

被告盤問姜稱,他當時其實已「冚旗」,惟車頂燈不會因此閉上,而且當時滂沱大雨,姜有機會沒有聽清楚他說話。姜解釋指,當時被告聲量頗大,她可聽清楚聽到,但承認當時車門上鎖令她無法開車門,但她指當時在有蓋的士站,並非極大雨,可看到沒有「冚旗」。

被告強調無揀客心態

被告指出,他自2020年起任教駕駛改進課程以及的士職前訓練課程。他強調,當時並無「揀客」的心態,亦已經「冚旗」,事主可能因車頂燈亮起而誤會他仍在接載乘客。他指出,當時他落客後,已即時「冚旗」,因為要回覆訊息,才把的士停泊一旁。

官指姜無表明租車的意圖

黎官裁決時指,認為姜並無清楚表達她想租用車輛的意圖,雖然雙方均同意姜當時曾呆立當場,但被告無法確認姜是否同意在佐敦附近下車,不能確定被告有意拒載。

司機始終沒有允許任何乘客上車

此外,本案重點並非司機有否「冚旗」,而是背後原因。若的士司機「冚旗」,然後逐個乘客詢問地點「揀客」,仍然違例。但被告聲稱「冚旗」是為了接載妻子及交更,亦有環境證供支持,他由始至終沒有允許任何乘客上車,車門亦鎖上,故接納其解釋,裁定司機罪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