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姦案護士在囚期間兩度續牌獲批 護管局:未獲賦權拒絕續期申請
一名男護士2019年涉迷姦案被定罪,判囚7年4個月,2024年出獄後約一年始被釘牌,其間曾獲一間院舍聘任為護理總監,事件引起社會嘩然,對涉事男護士為何仍然持有效執業證明感疑惑。護士管理局回覆查詢時確認,於2019年底接獲公眾人士告發而知悉涉事男護士判監,他在囚期間曾兩度申請續牌獲批。
護管局指,《護士註冊條例》現時並無條文直接要求被刑事定罪過的護士需自行申報刑事紀錄,但條例有要求申請正式註冊或登記的護士須具良好品格,局方發出的「執業證明書續期通知」也有訂明,護士需在對法院的決定可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後的21天內申報;隨著修例引入新要求,護士未來續牌須聲明自最近一次申請以來有否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不過,局方也強調,法例並未賦予護管局權力,在接獲關於護士涉及不專業行為或刑事案件的申訴或告發後立即暫停護士的執業資格,以及拒絕涉事護士的執業證明書續期申請。
護管局確認2019年已得悉定罪
一名男護士2019年10月涉及迷姦案被判囚7年4個月,至去年中出獄後,獲嘉瑞園護養院(德田)聘任為護理總監。院方去年底知悉事主干犯性罪行後,考慮其工作表現良好,並希望給予其「改過自身」的機會,將他轉任文職。至今年7月,即出獄後約一年,才被護士管理局釘牌,並在8月底離職。
護士管理局回覆查詢時確認,於2019年年底接獲公眾人士的告發,而得悉該名護士被定罪,隨後經查核後知悉他被判監。
在囚期間兩度申請續牌獲批 其中一次因疫情獲轄免申請費
護管局亦確認,該名護士在囚期間,曾就其2019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屆滿的執業證明書申請續期。任何成功申請的人士均須向管理局繳付訂明費用以申請執業證明書,方可在香港執業。
其中一次續牌申請中,該護士毋需繳付訂明費用,亦可續領2023-2025年的執業證明書。護管局指,政府曾為答謝醫療專業人員應對 2019 冠狀病毒病的努力,於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豁免13個醫療專業人員的法定註冊/登記費用,以及續辦寬免期內生效的執業證明書須繳付的費用。
5月底被釘牌 護管局稱今年初已失護士資格 6個月內無續期可除名
護管局續稱,該護士刑滿出獄後並未就其2025年12月31日屆滿的執業證明書申請續期。根據《護士註冊條例》,如某人沒在最近一次獲發出的執業證明書屆滿日期後6個月內,再取得執業證明書,管理局可命令從註冊護士名冊除去該人姓名。
翻查資料,涉案男護士於2025年中出獄,並獲一間護養院聘用,同年底護管局對他展開研訊,局方押後研訊處理,至2026年5月29日恢復研訊,始命令將他除名。
護管局表示,在2026年5月研訊之時,尚在所述的6個月期限內,所以該護士的姓名仍載於註冊護士名冊。但該護士的執業證明書已於2025年12月31日屆滿,故自2026年1月1日起已不得在香港執業為註冊護士。
法例無直接要求護士申報刑事紀錄 惟續牌通知有相關註明
問到續領執業證明是否要作刑事紀錄申報,護管局回應說,《條例》現時並無條文直接要求被刑事定罪過的註冊/登記護士需自行申報刑事紀錄。然而,《條例》有規定申請正式註冊/登記的人士須持續令管理局信納其具有良好品格。
管理局在「執業證明書續期通知」中也註明,護士需在對法院的決定可提出上訴的期限屆滿後的21天內,或在有上訴的情況下,在獲得上訴最終決定後的21天內,向管理局申報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並提供定罪詳情和相關文件。如護士不確定應否申報有關罪行,則應向管理局提供有關定罪的詳情,以供局方跟進。
如無申報紀律處分時會考慮 惟強調無權拒絕涉刑事案護士續牌申請
護管局提到,如某護士申請續牌時沒有向管理局申報其刑事紀錄,而該護士及後因公眾人士的告發而面臨紀律程序,局方在考慮施加紀律處分時,會考慮護士是否有及時按要求作出通報。
局方又強調,法例並未賦予管理局權力在接獲關於護士涉及不專業行為或刑事案件的申訴或告發後立即暫停護士的執業資格,以及拒絕涉事護士的執業證明書續期申請。
修例要求護士申報定罪紀錄 將隨後刊憲實施
護管局也提到,隨著護士註冊條例修訂,當中有新增條文訂明註冊/登記護士申請新執業證明書或申請續領執業證明書時引入的新要求,包括護士須聲明自最近一次申請以來有否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該條文將隨後在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以配合發出執業證明書的新機制的實施。
至於會否將21天通報期限要求列入《香港護士倫理及專業守則》,護管局表示,不時檢視並會在有需要時更新管理局刊登的文件。
